乙持刀在A住家巷口埋伏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預備殺人罪:
(一)、主觀上,乙具有故意;客觀上,乙於巷口埋伏A,距離構成要件實現尚有一段距離,未達著手階段而僅止於預備階段。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乙持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87條加重持有危險物品罪:
(一)、主觀上,乙具有故意,且其持槍係為供其殺人犯罪之用;客觀上,乙持有槍枝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乙向B開槍的行為,對B,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一)、主觀上,乙計畫是要殺A,但誤認B為A,發生此等客體錯誤是否能認為乙對B具有故意?一般認為,客體錯誤之行為人只要於行為時,認識到其所欲行為之客體為「人」即可,無須認識到確切之人別,因此,本案乙對B仍具有故意;客觀上,乙開槍行為與B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乙所犯加重持有危險物品罪及殺人罪具有實行行為部分合致,應評價為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後,再與預備殺人罪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甲要乙殺死A的行為,於乙埋伏A住家之部分,不成立刑法第271條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一)、如受教唆人僅止於預備或陰謀階段,而該罪處罰預備犯或陰謀犯,如此教唆人是否得以從屬,學說有所探討:
1.肯定說:此說認為,預備犯如經立法者明文為獨立犯罪,若正犯成立,教唆者並無不能從屬之理由。
2.否定說:此說認為,刑法第29、30條皆明文「實行犯罪行為」,於文義解釋至少應達著手,始可從屬。
上述二說,本文採否定說,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本案乙未達著手階段,甲自無從從屬,自不成立本罪。
甲要乙殺死A的行為,於乙開槍殺B之部分,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一)、主觀上,甲具有教唆及欲使正犯既遂之雙重故意;客觀上,甲要乙殺的是A,但乙卻發生客體錯誤殺成B,於此情形應如何探討A之教唆,學說有所討論:
客體錯誤說:此說認為,受教唆者之所以犯罪即是因教唆人,故受教唆者發生客體錯誤,也無礙於教唆者罪之成立,不影響其刑責。
打擊錯誤說:此說認為,受教唆者之客體錯誤應視為教唆者之打擊錯誤,於論罪上教唆人對被誤認者成立過失犯,對原本之人成立未遂犯,但因實行人未達著手階段,依上述僅為不罰之未遂教唆。
本文認客體錯誤說較為有理,採打擊錯誤說恐因未遂教唆不罰而導致法律漏洞,故依客體錯誤說,乙之誤認不影響甲之刑責。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