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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31755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動產出租給乙,乙使用不久,卻有意據為己有。乙先將 A 以十 萬元賣給惡意的丙,雙方並約定,丙將 A 暫時借給乙繼續使用;之後,乙又將 A 以十一萬元售讓予善意的丁,亦約定丁將 A 暫時借給乙繼續使用。今乙獲得甲同意, 以八萬元代價讓售 A 於自己,並完成讓與合意。此時,何人對 A 物有所有權? (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黑貓淳
結論:丁對 A 物有所有權
乙的118I與惡意丙間的345+761+464,雖因118II有效。但依118II但書,丁已取得之利益,不因受影響=所有權歸丁。
詳解 提供者:sally0316ice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