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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70657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在路邊看到一群人,慌亂的圍著一台沒有掛車牌的報廢汽車,趨前一看,原來車 內有一學齡前的小孩 B 趁父母沒注意時爬進汽車遊玩,卻誤把自己鎖在車內。該車 門鎖顯然故障,無法正常打開。由於天氣炎熱車窗緊閉,車內氣溫急劇升高,甲眼 看情狀危急,小孩 B 有生命危險,遂在附近撿拾一支鐵棒,想以鐵棒破窗救人。不 料在揮落鐵棒時,由於過度緊張,鐵棒滑手順勢飛出,鐵棒不僅未能擊中車窗,反 而打到站在旁邊 A 的額頭,所幸 A 送醫後無大礙。至於車內小孩 B 則由其他人破窗 救出。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windy10633

考題在意的是:緊急危難行為附隨過失的結果

題意:撿拾一支鐵棒,想以鐵棒破窗救人。屬避免緊急為難行為之行為

題意:反而打到站在旁邊 A 的額頭,屬避免緊急為難行為之結果

適當性:指的是避免緊急危難行為之行為有助於目的。

題意:撿拾一支鐵棒,想以鐵棒破窗救人,這有助於救助B之行為,符合適當性。

 


詳解 提供者:windy10633

緊急危難行為附隨過失的結果:

學說分2種,1種是故意性的緊急避難行為成立,依舉重明輕,過失性的緊急為難也應該成立。另1種是要看個案,不能皆說過失緊急危難行為都成立。

甲是出自於救B,拿起鐵棒要敲窗,依據緊急危難的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當時情狀及手段之必要性和手段之適當性,都以符合緊急危難行為。只是行為之結果(打到A之額頭)並非緊急為預期的結果(擊破窗戶),但依然成立緊急危難行為。

詳解 提供者:windy10633

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 不罰未遂,所以不論。


刑法24條緊急避難原則: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實務見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可涉及第三人,如:當甲溺水時,丙為了救甲而拿取乙正在販賣的救身圈救甲,丙亦構成緊急危難。

本題:

甲為了救B,而侵害第三人A,A之傷害經醫院治療後無大礙,由此得知,A所受到侵害的身體法益盛小,且題意甲若不救助B,B恐會面臨死亡。故此,甲救助B之生命法益遠大於A之身體法益,甲構成緊急避難行為。

依當時情況,甲為不小心侵害A,非故意的行為,A也經醫院治療無大礙,A之傷害極小,故不符合行為過當。


有錯請鞭


詳解 提供者:悠莉怕
甲因要救出小孩B而打算擊破車窗就小孩b,但是因過度緊張造成A受到傷害 因甲不是出於故意行為去傷害A,所以構成要件就以 過失傷論 而甲確時是有造成A的傷害,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就罪責而言,甲雖然以過失傷害論罪,但是出於要救小孩B,可以減刑
詳解 提供者:白崇彣
緊急避難原則 不罰
詳解 提供者:Andy
有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之行為 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