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在意的是:緊急危難行為附隨過失的結果
題意:撿拾一支鐵棒,想以鐵棒破窗救人。屬避免緊急為難行為之行為。
題意:反而打到站在旁邊 A 的額頭,屬避免緊急為難行為之結果。
適當性:指的是避免緊急危難行為之行為有助於目的。
題意:撿拾一支鐵棒,想以鐵棒破窗救人,這有助於救助B之行為,符合適當性。
緊急危難行為附隨過失的結果:
學說分2種,1種是故意性的緊急避難行為成立,依舉重明輕,過失性的緊急為難也應該成立。另1種是要看個案,不能皆說過失緊急危難行為都成立。
甲是出自於救B,拿起鐵棒要敲窗,依據緊急危難的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當時情狀及手段之必要性和手段之適當性,都以符合緊急危難行為。只是行為之結果(打到A之額頭)並非緊急為預期的結果(擊破窗戶),但依然成立緊急危難行為。
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 不罰未遂,所以不論。
刑法24條緊急避難原則: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實務見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可涉及第三人,如:當甲溺水時,丙為了救甲而拿取乙正在販賣的救身圈救甲,丙亦構成緊急危難。
本題:
甲為了救B,而侵害第三人A,A之傷害經醫院治療後無大礙,由此得知,A所受到侵害的身體法益盛小,且題意甲若不救助B,B恐會面臨死亡。故此,甲救助B之生命法益遠大於A之身體法益,甲構成緊急避難行為。
依當時情況,甲為不小心侵害A,非故意的行為,A也經醫院治療無大礙,A之傷害極小,故不符合行為過當。
有錯請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