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A壓在地上,持路旁的磚頭重擊A之頭部,造成A死亡成立殺人既遂
一.甲持磚頭重擊A之頭部,成立犯罪之行為;A頭部破裂當場死亡,成立犯罪之結果;而甲之行為與A之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甲持磚頭重擊A之頭部,且欲置其死亡,能預見且不違背甲之本意,為直接故意。
三.甲發現攤商的錢遭竊,上前追捕A,本為自助行為,但甲無考慮法益平衡,重擊A之頭部,故無任何保護利益。
四.依題目見解,甲非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故不阻卻違法。
#結論:甲重擊A之頭部,致A死亡,不阻卻任何違法事由,成立普通殺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