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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政風:刑法概要#47509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在滿 18 歲之前 3 天因與乙結怨,而將乙私行拘禁在某山中小屋,直至甲滿 18 歲後 之 2 日,始被警查獲將乙釋放。請問:⑴甲犯何罪?⑵甲得否主張依刑法第 18 條 第 2 項規定,減輕其刑?(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外事警察 go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條第2 項所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係以行為人於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為其要件。


而繼續犯係行為之繼續,非狀態之繼續,因此行為人為繼續犯之「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等行為時,均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始該當上開減刑規定之要件。倘行為人為繼續犯之行為終了前已滿18歲者,即無刑法第18條第2 項所規定減刑之適用。

 

詳解 提供者:外事警察 go
被警察查獲是18歲之後之2日....
不是代表成年了還繼續拘禁著嗎
我搞不懂的是拘禁這種繼續犯行為,是以"行為時"還是"行為終了時"起算
這樣答案是不是沒有 18條II 的適用?
詳解 提供者:Catherine Yeah
(一)甲因與乙結怨將乙私刑拘禁在山中小屋,成立形法302妨害行動自由既遂罪 刑法302:以非法之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者 1.構成要件該當: (1)主觀上:甲依據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符合主觀要件 (2)客觀上:乙已經被甲拘禁在山中小屋,行動自由受到剝奪,符合客觀要件 2違法性:檢視刑法第21~24條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3.有責性檢驗: (1)刑法第1條:行為時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刑法第18條第2項:明文規定未滿18歲之人得減輕其刑 (二)結論:甲構成刑法302妨害自由罪已如上述另依照形法第一條及第十八條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