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入侵乙家是否成立侵入住宅罪(306條)?
(一)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未經乙之同意而無故進入其住宅,即為侵入住宅之行為;主觀上,甲是否具有故意。
(二)違法性:
1乙對甲負有債權,因此甲可否主張自助行為阻卻違法?(刑法第21條,民法第151條)答案亦為否定,蓋自助行為以不受及法院或其他機關之援助為前提,而本題中,甲並非為此即急迫情形,而不得主張自助行為阻卻違法。
2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二甲隨意翻箱之行為是否成立違法搜索罪(307條)?
(一)構成要件:
1首先須討論,本罪之成立以不依法令而無故搜索他人住宅,即為刑事訴訟法所謂需有令狀(法官所簽發之搜索票),次討論的是甲並非本罪之適格主體,是否可成立本罪?
目前實務見解指出,本罪並非為身分犯,故並無主體限制,甲當可為本罪之主體。
2綜上所述,客觀上,甲可為本罪之主體而不依法令無故搜索他人之住宅;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違法性: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未找到任何錢財是否成立加重竊盜罪(第321條)?
(一)構成要件:
1依題所示,甲並未取得財物,故檢討未遂犯。客觀上,甲已著手而未達於既遂;
主觀上,甲是否有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本題中,甲係因以對其負有債權而藉此為討債之行為,但並不因此不具違法性,而本罪之成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應認為甲欠缺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甲上述之行為是否成立強制罪(第304條)?
(一)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因乙負有債權而施以強暴手段翻動他人之物品,即為使他人行無意義之事之強制行為;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違法性: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自由,成立本罪。
五結論與競合:甲一行為觸犯違法搜索罪與強制二罪,其保護法益有別,應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而侵入住罪在與上述之罪名依數罪併罰。
一,依題示,甲因乙欠其新台幣10萬,而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21條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理由如下:
(一)因為甲對10萬元之現金,欠缺其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不成立犯罪。
二,惟甲侵入乙宅之取回10萬元之行為,可能產生「手段目的關聯性不法」之爭議: ( 一)。甲不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犯罪:
因甲未強暴,實施之手段,使乙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乙乙行使權,其開放性構成要件並不該當,故不成立犯罪
三,甲成立刑法第306條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四,甲成立刑法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
(一)依學說見解認為,本罪並非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瀆職罪章,故行為主體應不限於「有搜索權限之公務員」為妥適;而最高法院於其「105年第15次刑庭決議」中亦做出如同學界前述之一貫結論,亦即,實務現今亦應採取相同之見解。
(二)是故,甲於客觀上之行為,乃不依法令對乙之住宅違法搜索其10萬元之現金;甲於主觀上亦引發違法搜索之事實,明知且有意發生,而違反法搜索之嫌,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或減免事由,違法有責,成立本罪。
五,結論:
甲侵入住宅並搜索之行為,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與違法搜索罪,屬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應以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論處。
一、
<一>甲未經同意乙住處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1.構成要件:
(1)本條構成要件規定之 ⌜無故⌟ 係無正當理由,實務上認為對他人即便負有債務,仍非即有忍受他人自由進出其住宅之義務,法律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除符合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之情形外,不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甲未經乙同意,且尚有尋求民事法律途徑之方法可採,即便乙積欠甲債務,仍非屬正當理由,屬本條規定之 ⌜無故⌟。
(2)甲客觀上已侵入乙之住宅,主觀上也具備故意。
2.違法性:甲不符合時機緊迫,非立即行使,即不得實行或實行顯有困難之情形,故不符合民法第151條規定之自助行為,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甲構成要件該當,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甲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二>甲未經乙同意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1.本罪之主體是否限於有搜索權之人,早期實務見解認為限於有搜索權之人,而現今實務與學說均已認為不限於搜索權之人始能該當本罪之主體,依據實務及學說,甲並無其他合法得以搜索之依據,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未經乙同意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1.主觀上甲雖有竊盜故意,但係出於滿足其債權之意思,就此是否符合加重竊盜之⌜不法所有意圖⌟ ? 實務上認為倘若行為人是出於行使財產之意思,而去移轉相對人財產,並不具備不法意圖,依提示乙積欠甲10萬,且甲係因需錢孔急又要債不得,方始為滿足己之債權而前往乙之住處竊取,故甲之行為不該當加重竊盜之主觀構成要件,且加重竊盜不處罰過失,甲不成立本罪
<四>競合
<一>甲未經同意乙住處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1.構成要件:
(1)本條構成要件規定之 ⌜無故⌟ 係無正當理由,實務上認為對他人即便負有債務,仍非即有忍受他人自由進出其住宅之義務,法律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除符合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之情形外,不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甲未經乙同意,且尚有尋求民事法律途徑之方法可採,即便乙積欠甲債務,仍非屬正當理由,屬本條規定之 ⌜無故⌟。
(2)甲客觀上已侵入乙之住宅,主觀上也具備故意。
2.違法性:甲不符合時機緊迫,非立即行使,即不得實行或實行顯有困難之情形,故不符合民法第151條規定之自助行為,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甲構成要件該當,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甲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二>甲未經乙同意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1.本罪之主體是否限於有搜索權之人,早期實務見解認為限於有搜索權之人,而現今實務與學說均已認為不限於搜索權之人始能該當本罪之主體,依據實務及學說,甲並無其他合法得以搜索之依據,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未經乙同意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1.主觀上甲雖有竊盜故意,但係出於滿足其債權之意思,就此是否符合加重竊盜之⌜不法所有意圖⌟ ? 實務上認為倘若行為人是出於行使財產之意思,而去移轉相對人財產,並不具備不法意圖,依提示乙積欠甲10萬,且甲係因需錢孔急又要債不得,方始為滿足己之債權而前往乙之住處竊取,故甲之行為不該當加重竊盜之主觀構成要件,且加重竊盜不處罰過失,甲不成立本罪
<四>競合
1.刑法第307條與刑法第306條所保護的法益相同,甲一行為侵犯同一法益成立兩罪,屬法條競合吸收關係,論以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甲在某私人公司上班,因乙欠其新臺幣 10 萬元,某日甲需錢孔急,前往 乙住處要債,惟乙對甲叫窮,甲不相信,乃未經乙同意對乙住處翻箱倒櫃,然未找到任何值錢財物而作罷,甲有無犯罪?(25 分)
(一)甲侵入乙宅翻箱倒櫃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二)惟,甲侵入乙宅為取回錢財之行為,可能產生「手段目的關聯性不法」之爭議:
(三)結論:
一、依題旨針對甲行為論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