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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87179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在某私人公司上班,因乙欠其新臺幣 10 萬元,某日甲需錢孔急,前往 乙住處要債,惟乙對甲叫窮,甲不相信,乃未經乙同意對乙住處翻箱倒 櫃,然未找到任何值錢財物而作罷,甲有無犯罪?(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甲成立304強制罪、306侵入住宅、307違法搜索
這題爭點在違法搜索在舊實務見解屬於純正身分犯
但在105年第15次刑決後已經變成一般犯了
不僅限於有搜索權的警察人員,一般人也能成立本罪
甲得否主張刑法第16條而不具罪責?
如果是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得減輕其刑,反之可避免的即具罪責,甲為可以避免之禁止錯誤,係因其討債前可以詢問律師又或是法律專家加以諮詢。
詳解 提供者:112衝衝一般警察三等(受訓+刑事鑑識讀書)

一甲入侵乙家是否成立侵入住宅罪(306條)?

(一)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未經乙之同意而無故進入其住宅,即為侵入住宅之行為;主觀上,甲是否具有故意。

(二)違法性:

1乙對甲負有債權,因此甲可否主張自助行為阻卻違法?(刑法第21條,民法第151條)答案亦為否定,蓋自助行為以不受及法院或其他機關之援助為前提,而本題中,甲並非為此即急迫情形,而不得主張自助行為阻卻違法。

2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二甲隨意翻箱之行為是否成立違法搜索罪(307條)?

(一)構成要件:

1首先須討論,本罪之成立以不依法令而無故搜索他人住宅,即為刑事訴訟法所謂需有令狀(法官所簽發之搜索票),次討論的是甲並非本罪之適格主體,是否可成立本罪?

目前實務見解指出,本罪並非為身分犯,故並無主體限制,甲當可為本罪之主體。

2綜上所述,客觀上,甲可為本罪之主體而不依法令無故搜索他人之住宅;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違法性: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未找到任何錢財是否成立加重竊盜罪(第321條)?

(一)構成要件:

1依題所示,甲並未取得財物,故檢討未遂犯。客觀上,甲已著手而未達於既遂;

主觀上,甲是否有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本題中,甲係因以對其負有債權而藉此為討債之行為,但並不因此不具違法性,而本罪之成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應認為甲欠缺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甲上述之行為是否成立強制罪(第304條)?

(一)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因乙負有債權而施以強暴手段翻動他人之物品,即為使他人行無意義之事之強制行為;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違法性: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自由,成立本罪。

 

五結論與競合:甲一行為觸犯違法搜索罪與強制二罪,其保護法益有別,應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而侵入住罪在與上述之罪名依數罪併罰。

 

 

詳解 提供者:110年已上岸。

一,依題示,甲因乙欠其新台幣10萬,而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21條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理由如下:
一)因為甲對10萬元之現金,欠缺其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不成立犯罪。
 二,惟甲侵入乙宅之取回10萬元之行為,可能產生「手段目的關聯性不法」之爭議:  ( 一)。甲不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犯罪:
         因甲未強暴,實施之手段,使乙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乙乙行使權,其開放性構成要件並不該當,故不成立犯罪
 三,甲成立刑法第306條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四,甲成立刑法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
   (一)依學說見解認為,本罪並非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瀆職罪章,故行為主體應不限於「有搜索權限之公務員」為妥適;而最高法院於其「105年第15次刑庭決議」中亦做出如同學界前述之一貫結論,亦即,實務現今亦應採取相同之見解。
  (二)是故,甲於客觀上之行為,乃不依法令對乙之住宅違法搜索其10萬元之現金;甲於主觀上亦引發違法搜索之事實明知且有意發生,而違反法搜索之嫌,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或減免事由,違法有責,成立本罪。
 五,結論:
        甲侵入住宅並搜索之行為,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與違法搜索罪,屬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應以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論處。

詳解 提供者:再一題...就一題

<一>甲未經同意乙住處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1.構成要件:

        (1)本條構成要件規定之 ⌜無故⌟ 係無正當理由,實務上認為對他人即便負有債務,仍非即有忍受他人自由進出其住宅之義務,法律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除符合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之情形外,不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甲未經乙同意,且尚有尋求民事法律途徑之方法可採,即便乙積欠甲債務,仍非屬正當理由,屬本條規定 ⌜無故⌟。

         (2)甲客觀上已侵入乙之住宅,主觀上也具備故意。

       2.違法性:甲不符合時機緊迫,非立即行使,即不得實行或實行顯有困難之情形,故不符合民法第151條規定之自助行為,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甲構成要件該當,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甲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二>甲未經乙同意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1.本罪之主體是否限於有搜索權之人,早期實務見解認為限於有搜索權之人,而現今實務與學說均已認為不限於搜索權之人始能該當本罪之主體,依據實務及學說,甲並無其他合法得以搜索之依據,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未經乙同意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1.主觀上甲雖有竊盜故意,但係出於滿足其債權之意思,就此是否符合加重竊盜之⌜不法所有意圖⌟ ? 實務上認為倘若行為人是出於行使財產之意思,而去移轉相對人財產,並不具備不法意圖,依提示乙積欠甲10萬,且甲係因需錢孔急又要債不得,方始為滿足己之債權而前往乙之住處竊取,故甲之行為不該當加重竊盜之主觀構成要件,且加重竊盜不處罰過失,甲不成立本罪

<四>競合

<一>甲未經同意乙住處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1.構成要件:

 

        (1)本條構成要件規定之 ⌜無故⌟ 係無正當理由,實務上認為對他人即便負有債務,仍非即有忍受他人自由進出其住宅之義務,法律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除符合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之情形外,不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甲未經乙同意,且尚有尋求民事法律途徑之方法可採,即便乙積欠甲債務,仍非屬正當理由,屬本條規定之 ⌜無故⌟。

 

         (2)甲客觀上已侵入乙之住宅,主觀上也具備故意。

 

       2.違法性:甲不符合時機緊迫,非立即行使,即不得實行或實行顯有困難之情形,故不符合民法第151條規定之自助行為,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甲構成要件該當,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甲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二>甲未經乙同意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1.本罪之主體是否限於有搜索權之人,早期實務見解認為限於有搜索權之人,而現今實務與學說均已認為不限於搜索權之人始能該當本罪之主體,依據實務及學說,甲並無其他合法得以搜索之依據,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未經乙同意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之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1.主觀上甲雖有竊盜故意,但係出於滿足其債權之意思,就此是否符合加重竊盜之⌜不法所有意圖⌟ ? 實務上認為倘若行為人是出於行使財產之意思,而去移轉相對人財產,並不具備不法意圖,依提示乙積欠甲10萬,且甲係因需錢孔急又要債不得,方始為滿足己之債權而前往乙之住處竊取,故甲之行為不該當加重竊盜之主觀構成要件,且加重竊盜不處罰過失,甲不成立本罪

 

<四>競合

       1.刑法第307條與刑法第306條所保護的法益相同,甲一行為侵犯同一法益成立兩罪,屬法條競合吸收關係,論以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詳解 提供者:110警特四等上榜生
一、甲未經乙之同意對乙住處翻箱倒櫃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1、實務判例及學者見解:認為本罪之主體無任何條件資格限制,因侵入住宅已足成立本罪;如更實施不法搜索,惡性更深,如不成立本罪,而僅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在刑罰之權衡上顯失公平。2、構成要件該當:(1)客觀上:甲未經同意對乙住處翻箱倒櫃,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符合本罪客觀構成要件。(2)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之事實皆有知與慾,依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符合本罪主觀構成要件。3、違法性:甲無法依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本題中甲因急需用錢而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客觀上此行為並非出於不得已、也並非最後手段,例如:甲能請求政府機關協助,故甲無法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4、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二、甲不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1、構成要件不該當:甲係為了拿回自己借給乙的錢,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2、小結:因構成要件不該當,故甲不成立本罪之未遂犯。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詳解 提供者:上榜就可以當米蟲了

甲在某私人公司上班,因乙欠其新臺幣 10 萬元,某日甲需錢孔急,前往 乙住處要債,惟乙對甲叫窮,甲不相信,乃未經乙同意對乙住處翻箱倒櫃,然未找到任何值錢財物而作罷,甲有無犯罪?(25 分)

(一)甲侵入乙宅翻箱倒櫃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1. 客觀上,甲未經乙之允許而對乙之住處翻箱倒櫃,意圖破壞乙對錢財之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之不法意圖,主觀上,甲對其侵入住宅竊盜之事實,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惟該等10萬元錢財之所有權本為甲之所有,可知甲對該錢財之取得,欠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侵害,故甲不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

(二)惟,甲侵入乙宅為取回錢財之行為,可能產生「手段目的關聯性不法」之爭議:

  1. 甲可能該當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客觀上甲以強暴之方式妨礙乙行使權利,主觀上甲對其行為明知有意並使其發生,且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具有罪責,故甲成立本罪。
  2. 甲可能該當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客觀上甲無故侵入乙宅,乃侵害對乙住宅隱私不受干擾知自由,主觀上甲對其行為明知有意並使其發生,且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具有罪責,故甲成立本罪。
  3. 甲可能該當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客觀上甲該等侵入行為,乃不依法令對乙之住宅違法搜索,主觀上甲對其行為明知有意並使其發生,且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具有罪責,故甲成立本罪。

(三)結論:

  1. 甲上開該等侵入乙宅搜索之行為,該當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與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甲應論以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2. 是故,甲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與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依刑法第50條論以數罪併罰。
詳解 提供者:莫莫-keep going
甲犯無故入侵住宅罪
詳解 提供者:堅持是唯一向前的動力

詳解 提供者:阿欣

一、依題旨針對甲行為論述如下:

(一)甲未經乙同意,擅進乙之住處,成立刑法第306條進入住宅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甲客觀上未經乙之同意,進入乙之住處翻箱倒櫃,客觀上構成要件該當,而甲對其行為並有認識與意欲,故主觀上成立故意,從而構成要件該當。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即阻卻罪責事由
3.小結:甲成立本罪
(二)甲未經乙同意,擅自進入乙之住處翻箱倒櫃搜索財務,可能成立刑法307條不按法令搜索罪:
1.依實務見解,本罪之成成立,其行為人並不限於有搜索權之人為必要,即具一般人身分即可成立。
2.所謂搜索,係指發現被告或犯罪證據為目的,對人、物或處所實施之強制處份行為,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須由具搜索職務之公務員,依法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使得為之。
3.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甲事實上非為具搜索職務之公務員,亦未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未經乙同意,逕自對乙之住處進行搜索行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且甲對自身之違法搜索行為具有認知與意欲,主觀上成立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4.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5.甲成立本罪
(三)甲未經乙同意,擅自闖入乙之住處搜索,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強暴:係以不法腕力加諸於他人身上,並不以對他人身體實施暴力為限,即使對物施暴,使被害人屈服,亦為強暴。
2.脅迫:係以現在之惡害通知,使他人心生畏懼。
3.義務、義務:係指在合法狀態下,行使或負擔之權利義務。
4.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上,甲對乙住處進行搜索,使乙需忍受居住自由、及隱私受侵擾之事實,顯為使其受無義務之事,惟甲客觀上無強暴、脅迫等情事,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5.小結:甲不成立本罪。
(四)結論:甲成立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刑法307條違法搜索罪,其行為殊異,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詳解 提供者:william8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