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裝設攝影機欲拍攝如廁畫面行為不成立刑法315-1條2項竊錄罪
1.構成要件:
(1)本罪之構成要件,係無故以工具或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2)本罪為明文處罰未遂。
(3)客觀上,甲裝設攝影機欲偷拍如廁畫面之行為,為無故竊錄之行為,且依題旨,甲已裝設攝影機完成,亦即甲已開始著手構成要件內之行為,已屬著手,惟其犯行因其緊張而忘了開機,而未錄到任何畫面,犯行未既遂,又本罪未罰未遂,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甲裝設攝影機欲拍攝如廁畫面行為成立刑法319-1條4項妨害性影像未遂罪
1.構成要件:
(1)本罪構成要件,係未經他人同意,以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
(2)本罪有明文處罰未遂。
(3)所謂性影像,依刑法第10條8項規定,係指性器、身體隱私部位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4)主觀上,甲對其行為有認識及意欲,因而有故意。
(5)客觀上,甲裝設完畢而因緊張未開機,已屬開始實行構成要件內之行為,是故已屬犯罪著手階段,惟未錄製到任何如廁影像,是故犯行未既遂,本罪亦有處罰未遂,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
甲無阻卻罪責事由,因而成立本罪。
4.法律效果:
甲依刑法第25條2項之規定,得按既遂刑減輕。
(三)結論:
甲成立刑法319-1條4項防害性影像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2項,得按既遂之刑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