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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法#119380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在某大學校園之性別友善廁所內,暗藏針孔攝影機企圖偷拍他人如廁畫面,但因心虛緊張忘了打開錄影鍵,以致於並未錄到任何畫面。請討論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Owen

()甲裝設攝影機欲拍攝如廁畫面行為不成立刑法315-12項竊錄罪

1.構成要件:

(1)本罪之構成要件,係無故以工具或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2)本罪為明文處罰未遂。

(3)客觀上,甲裝設攝影機欲偷拍如廁畫面之行為,為無故竊錄之行為,且依題旨,甲已裝設攝影機完成,亦即甲已開始著手構成要件內之行為,已屬著手,惟其犯行因其緊張而忘了開機,而未錄到任何畫面,犯行未既遂,又本罪未罰未遂,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甲裝設攝影機欲拍攝如廁畫面行為成立刑法319-1條4項妨害性影像未遂罪

1.構成要件:

(1)本罪構成要件,係未經他人同意,以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

(2)本罪有明文處罰未遂。

(3)所謂性影像,依刑法第10條8項規定,係指性器、身體隱私部位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4)主觀上,甲對其行為有認識及意欲,因而有故意。

(5)客觀上,甲裝設完畢而因緊張未開機,已屬開始實行構成要件內之行為,是故已屬犯罪著手階段,惟未錄製到任何如廁影像,是故犯行未既遂,本罪亦有處罰未遂,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

甲無阻卻罪責事由,因而成立本罪。

4.法律效果:

甲依刑法第25條2項之規定,得按既遂刑減輕。

(三)結論:

甲成立刑法319-1條4項防害性影像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2項,得按既遂之刑減輕。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以針孔攝影機偷拍他人如廁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針孔攝影機該當本罪所稱拍攝錄製,而如廁無疑屬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甲未經他人同意以工具攝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顯與本罪條文相符。惟甲忘打開錄影導致什麼都沒錄到,又本罪不罰未遂,如此是否能將甲論以本罪?即本罪屬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學說有所討論:
1.行為犯說:刑法第315條為行為犯已屬共識,本罪與315條同屬保護隱私法益之罪,差異僅在於行為客體,故應與315條作相同為行為犯之解釋。
2.結果犯說:基於刑法謙抑原則,刑法應以處罰實害犯為主,例外於既未遂難以判斷時才以行為犯論之,而本罪之既未遂並非難以判斷,故應採結果犯說。
本文認為行為犯說較為有理故採之,甲構成要件該當。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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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述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19-1條攝錄性影像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因題示未說明甲針孔攝影機之安裝位置,如該攝影機安裝於得攝錄如廁者私密部位位置,自該當本罪,但題示僅強調拍攝如廁行為,又如廁行為是否屬刑法第10條所稱客觀得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雖對甲而言可能引起性慾,但一般而言如廁為日常行為,並非客觀可引起性慾行為,故如廁影像應非性影像,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