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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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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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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710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47104
科目:
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在公共汽車內利用乘客擁擠之際,先後竊取乘客乙、丙皮包各一只,嗣再竊丁皮 包時,為丁發覺扭住其手而未得逞,並被送警局。警員詢問時,甲冒用乙名應訊, 並在警訊筆錄簽乙姓名。嗣於檢察官偵訊時,甲主動供出在警訊時係冒乙名應訊。 問甲有何罪責?(4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林
甲在公車內竊取乙、丙錢包,甲成立兩個刑法320條竊盜罪,並符合刑法321條之竊盜罪加重要件。
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在公車乘客擁擠之時,為求自己不法利益而先後竊取乙、丙錢包各一,並成功得手。客觀上,甲已成功將屬於乙、丙的錢包切斷原有的支配權並置於自己的支配之下,故甲之行為成立竊盜罪。而甲竊取錢包雖有時間上跟空間上的密接性,但甲兩行為侵害到乙、丙二人的財產法益,故甲數行為侵害到數法益,故甲成立兩個竊盜罪。
違法性與罪責性:甲於行為時無阻卻違法之事由,故甲該當違法性。甲在公車中進行竊盜行為,以符合刑法321條中所規定:在公共運輸之舟、車、航空器中犯之。故甲符合加重罪責要件,甲應以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論處。
甲在公車中意圖竊處丙錢包,但被丙所制止。甲成立刑法320條竊盜未遂罪,並符合刑法321條竊盜罪加重要件。
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甲意圖趁公車乘客擁擠時,為求自己不法利益而意圖竊取丙之錢包,但被丙所制止。客觀上,甲並未成功切斷丙對其錢包的支配,建立自己對丙錢包的支配,故甲成立竊盜未遂。
違法性與罪責性:甲於行為時無阻卻違法事由,故甲該當違法性。甲在公車中進行竊盜行為,以符合刑法321條中所規定:在公共運輸之舟、車、航空器中犯之。故甲符合加重罪責要件,故甲應以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