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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24000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在乙銀行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存款。某日,甲之子丙竊取甲之提款卡,並利用其 已知悉之密碼在提款機上自甲之帳戶中提領新臺幣 2 萬元。試問:此時甲與乙、甲 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一)甲和乙的法律關係:

  1.甲和乙間成立消費寄託契約,受寄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寄託物。

  2.丙持有甲的提款卡,為甲對乙債權之準占有人,得行使甲對乙之債權。

  3.受領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時,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4.丙持甲的提款卡向乙行使債權,乙對丙清償,已發生清償效力,因此甲對乙的債權消滅。

(二)甲和丙的法律關係:

  1.甲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新台幣2萬元:

     (1)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時,應返還其所受利益。

     (2)丙竊取甲的提款卡盜領2萬元,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甲得請求返還。

  2.甲得向丙主張『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新台幣2萬元:

     (1)侵權行為:行為人以背於公序良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丙竊取甲的提款卡盜領2萬元,導致甲無法對乙行使債權而損失2萬元,因此甲可要求丙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siangport80
甲與乙法律關係: 甲對於乙銀行有存款10萬元,應認為甲與乙銀行間訂有消費寄託契約,甲對於乙銀行有消費寄託物之返還請求債權,又丙竊取甲之提款卡並利用已知悉之密碼向乙銀行之提款機提示請求付款,就甲與乙銀行間之消費寄託契約所生之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債權。但乙銀行之提款機無法判別提款人,所以給付善意丙,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規定債務人向債權之準占有人為清償時,如債務人不知其非真正債權人時,例外仍生清償之效力,所以付款對於真正債權人甲仍生清償之效力,因此甲不得否認乙之清償效力,甲請求乙銀行返還消費寄託物債權消滅。 甲與丙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丙盜領甲之存款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並使甲因債權消滅受損害,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盜領之2萬元。 民法第184條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得依竊取侵權行為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曾沙沙
甲乙: 表見代理169 甲丙: 不當得利179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甲乙
詳解 提供者:Leo
甲乙之間成立消費寄託契約 受寄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寄託物 丙持有甲之提款卡 為甲對乙債權之準佔有人 得行使甲對乙之債權 受領人為債權之準佔有人時 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 有清償之效力 丙持甲之提款卡向乙行使債權 乙對丙清償 已發生清償效力 因此甲對乙之債權消滅 甲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新台幣2萬元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時 應返還其所得利益 丙竊取甲之提款卡盜領2萬元 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甲得請求返還 甲得向丙主張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新台幣2萬元 侵權行為:行為人以背於公序良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丙盜竊甲之提款卡盜領2萬元 導致甲無法像乙行使債權而損失2萬元 因此甲可要求丙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