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和乙的法律關係:
1.甲和乙間成立消費寄託契約,受寄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寄託物。
2.丙持有甲的提款卡,為甲對乙債權之準占有人,得行使甲對乙之債權。
3.受領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時,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4.丙持甲的提款卡向乙行使債權,乙對丙清償,已發生清償效力,因此甲對乙的債權消滅。
(二)甲和丙的法律關係:
1.甲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新台幣2萬元:
(1)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時,應返還其所受利益。
(2)丙竊取甲的提款卡盜領2萬元,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甲得請求返還。
2.甲得向丙主張『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新台幣2萬元:
(1)侵權行為:行為人以背於公序良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丙竊取甲的提款卡盜領2萬元,導致甲無法對乙行使債權而損失2萬元,因此甲可要求丙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