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針對第一小題的回答若以結果論算一半正確,但涵攝過程有瑕疵。
若甲的法定代理人之所以要代負損害賠償責任,也會是因為民法第187條1項後段的規定,
而非因為第76條需代為意思表示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歐!! 這點要特別注意。
另外,這題如果要詳細分析,寫好寫滿,可以從以下這點切入,
其實題目中並無說明甲受監護宣告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因並無提到年齡及是否結婚),
所以在第一小題中定論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僅能說甲"原則上"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依187條第4項準用第3項之規定,還是有可能需要負衡平責任的。
完整擬答如下 (此為個人見解所擬答,若有涵攝錯誤再請高人不吝指教。)
(一) 其意思表示無效。原則上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1.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係在精神錯亂下所為,亦同。」可解釋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在精神錯亂下所為之意思表示,亦無效。
至於行為人若造成侵權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2. 依照題例,甲尚未受監護宣告,非無行為能力人,但因其意思表示時為無意識狀況下,故依民法第75條為無效。
而其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因於無意識狀況下所為,故無侵權行為能力(責任能力),「原則上」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因甲尚未受監護宣告,非無行為能力人,故仍需依民法第13條,視甲之實際條件符合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定,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187條第1項後段,由法定代理人代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則依187條第4項,準用第3項之規定,需斟酌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負衡平責任之損害賠償。
(二) 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侵權行為需與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參照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而其意思表示之效力按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與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至於行為人若造成侵權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按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依照題例,甲已受監護宣告,實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需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但甲之行為致使第三人受損害時,因其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故需與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 15條 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 或雖未無行為能力人,但其意思表示時是在神志不清情況下,亦同。
2. 侵權行為係依其意識為判斷標準,無意識之侵權行為原則上無需付損害賠償責任。
3. 同第一項,無效
4. 是,原因同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