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所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行為應處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入者,不在此限。
前述法規即為學理上「一事不二罰原則」,一個行為不會重複被裁處,且依該法規定,為先刑事、後行政之順序。
然而同法規第二項有但書,如行為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等,得依行政法義務處罰之。
同法規第三項規定,如行為經判決確定,受命令向公益團體捐款,則該捐款可自罰鍰中扣抵。
按題旨,甲之酒醉駕車已依刑事判處有罪,但為緩起訴處分,因此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警察機關得再對甲之行為處以行政罰之罰鍰處分,同時由於甲已受法院命令捐款,捐款金額可自罰鍰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