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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行政法#4473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因酒醉駕車,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附條件為捐款命令確定,試問:警察機 關得否再對甲酒醉駕車之行為處以罰鍰?(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Jo Jo

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所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行為應處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入者,不在此限。

前述法規即為學理上「一事不二罰原則」,一個行為不會重複被裁處,且依該法規定,為先刑事、後行政之順序。

然而同法規第二項有但書,如行為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等,得依行政法義務處罰之。

同法規第三項規定,如行為經判決確定,受命令向公益團體捐款,則該捐款可自罰鍰中扣抵。

按題旨,甲之酒醉駕車已依刑事判處有罪,但為緩起訴處分,因此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警察機關得再對甲之行為處以行政罰之罰鍰處分,同時由於甲已受法院命令捐款,捐款金額可自罰鍰中扣抵。

詳解 提供者:呂宛花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可以,因違反的法條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