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得主張契約解除權
民法第257條說明: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9條說明: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甲乙雙方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故甲應交還乙750片隔板建材,乙應償還甲定金20%及受領時起之利息。
2.若甲因乙之給付遲延而有損害,得依民法第231條第一項說明: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