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與乙銀行締結保證契約為無效。
依實務認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應優先於交易安全,故縱使丙係得甲之同意與乙締結保證契約,乙亦不得向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該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故屬無效。
甲私下將丙之受贈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銀行為效力未定。
依1087及1088規定,未成年子女丙受贈之房屋為其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得為收益及使用之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之。本題甲非為丙之利益而私下將丙之特有財產設定抵押權予乙,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規定而為效力未定,待丙成年後承認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