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特考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_四等:民法概要#81337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因投資需求擬向乙銀行融資借款新臺幣 2 千萬元。甲為了順利取得該 筆借款,同意其 16 歲之子丙與乙銀行締結保證契約而擔任保證人,並 私下將丙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試問:保證契 約及普通抵押權設定之效力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ost stars outside rolling in the deep
民法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契約。乙同意丙擔任保證人契約有效。民法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甲私下將丙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因丙未滿20歲,甲為丙之法定代理人,銀行信賴由甲提出文件而辦理抵押權而有效,惟丙可在成年後,以自己名義塗銷登記解除抵押權。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上榜謝謝阿摩摩友

丙與乙銀行締結保證契約為無效。

依實務認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應優先於交易安全,故縱使丙係得甲之同意與乙締結保證契約,乙亦不得向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該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故屬無效。

甲私下將丙之受贈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銀行為效力未定。

依1087及1088規定,未成年子女丙受贈之房屋為其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得為收益及使用之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之。本題甲非為丙之利益而私下將丙之特有財產設定抵押權予乙,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規定而為效力未定,待丙成年後承認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