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因想創業需要資金,於是跟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
其名下的 A 屋提供給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A 屋後來因地震而嚴重損
害,急需進行整修,於是甲跟乙成立 A 屋修繕契約,並約定修繕報酬為
300 萬元。A 屋經乙整修後,A 屋市價約提高 200 萬元。惟甲因財務問
題,不但無法給付修繕報酬,亦無法返還其向銀行之借款,對銀行之欠
款尚有 300 萬元未還清。而且甲尚欠丙 150 萬元(未設抵押權),丁 100
萬元(未設抵押權)。上述借款皆已屆期,甲無力清還債務,故出賣 A
屋以還債,A 屋賣得不錯價錢 750 萬元。請問甲欲以賣 A 屋所得之 750
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如何?如果乙為 A 屋修繕時,有預先登記
法定抵押權,其清償順位是否有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