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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77447
科目: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因想創業需要資金,於是跟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 其名下的 A 屋提供給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A 屋後來因地震而嚴重損 害,急需進行整修,於是甲跟乙成立 A 屋修繕契約,並約定修繕報酬為 300 萬元。A 屋經乙整修後,A 屋市價約提高 200 萬元。惟甲因財務問 題,不但無法給付修繕報酬,亦無法返還其向銀行之借款,對銀行之欠 款尚有 300 萬元未還清。而且甲尚欠丙 150 萬元(未設抵押權),丁 100 萬元(未設抵押權)。上述借款皆已屆期,甲無力清還債務,故出賣 A 屋以還債,A 屋賣得不錯價錢 750 萬元。請問甲欲以賣 A 屋所得之 750 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如何?如果乙為 A 屋修繕時,有預先登記 法定抵押權,其清償順位是否有不同?(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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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





詳解 提供者:Kai Chun Chao
1.清償順位為 銀行 -> 乙 -> 丙與丁 2.清償順位為 乙 -> 銀行 -> 丙與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