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120479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唆使毒物專家乙殺 A,乙不認識 A。乙應允後,甲給乙一包毒藥吩咐其置入 A 的飲食中。幾日後乙在準備下手前,發現甲給的毒藥,並沒有辦法致命。乙將毒藥換成其他致命毒藥後置入 A 的餐點中,A 食用後死亡。但乙並未對甲說明調換毒物之事。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 價?(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113檢事官63分上榜
(一)乙將非致命毒藥換成致命毒藥並投入A 的餐點中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故意既遂罪。
1.客觀上,乙將毒藥投入A的餐點中之行為,係造成A死亡解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且乙所製造之死亡風險亦於A死亡結果中實現,具備條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主觀上乙將不致命替換成致命毒藥,具備殺人故意。
2.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並具備罪責,乙成立本罪。
 
(二)甲唆使乙毒殺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29條)
1.客觀上,乙並不認識A,然甲慫恿乙毒殺A之行為,乃係促使原無犯意之乙產生出殺A之犯意之造意行為,主觀上,乙有殺A之故意與既遂故意,具備雙重故意。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並具罪責,甲成立本罪。
 
(三)甲提供了一包不致命之毒藥粉給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
1.客觀上,甲提供了一包毒藥粉給乙,乃係為了幫助乙實現法益侵害之「物理上幫助」,該當幫助行為,然而,乙最終係以自己所有之毒藥粉將A毒死,甲是否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涉及了「無效幫助」之爭議:
(1)有論者認為,幫助行為必須與結果間有條件因果關係,始得論以幫助犯。
(2)實務見解則採「風險提高理論」,僅需幫助行為有提升正犯侵害法益之危險,即得論以幫助犯。
(3)本文以為,殺人罪乃是實害犯,實務見解之看法將會使得本罪質變為危險犯,故學說見解可採。
綜上所述,甲提供之不致命毒藥粉與A死亡結果間並未存在因果關係,構成要件不該當,甲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Keep going!!!




683d8fda48f90.jpg
683d8fe8be6b9.jpg

正犯一段

共犯兩段
競和狀況留教唆
詳解 提供者:7_ucuh

一.乙下毒殺A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及30條幫助犯

(一)TB
1.客觀上;乙下毒殺A與乙死亡之結果,具條件因果,乙之行為與結果間,又因由甲提供之毒藥劑不足,而乙自行更換足以致死之毒藥,使乙中毒死亡,故乙之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可歸責。
2.主觀上;乙具殺人故意,幫助故意之雙重故意。
(二)R
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提供毒藥與乙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及30條幫助犯
(一)TB
1.客觀上;乙具殺人罪之幫助犯及可從屬,且教唆幫助是幫助,又乙未使用甲提供之毒藥是否可成立幫助?
(1)肯定說:具因果即可歸責。
(2)否定說:僅需提供有效助力「心理、物理」,即可成立幫助。
3.主觀上;甲具殺人故意與幫助故意,具雙重故意
(二)R
甲不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
(三)結論
乙雖未使用甲所提供之毒藥,但甲提供行爲屬有效心理助力之其一,故採否定說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彭志揚
(一)乙將致命毒藥置入A的餐點中,至A食用後死亡,成立271條殺人罪。
    1.客觀上,若非乙下毒A不會發生死亡結果,其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因果關係,且乙在A餐點中下毒,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A亦於此風險中實現死亡結果。
    2.主觀上,乙具備殺人故意。
    3.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殺人罪。
(二)甲教唆乙殺A之行為,成立271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1.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所謂教唆又稱造意犯,係指對於原無犯罪意念之人,創造其犯意,使其進而犯之,客觀上,乙不認識 A,可認為其並不具有犯罪意念,乃係因甲所教唆而萌生犯念,因此,甲具備教唆故意,且甲主觀上也欲A發生死亡結果,具備殺人故意之雙重故意。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271殺人罪教唆犯。
(三) 甲給乙一包毒藥之行為,成立271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1.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者,亦同。】
    2.所謂幫助又區分為兩種,其一為給予實質物理力之【物理上幫助】,其二為給予精神上鼓舞支持堅定其意志之【精神上幫助】。
    3.甲給乙毒藥一包,屬於物理上幫助,惟其給予之毒藥並不足以致死,屬於無效幫助,亦有學者認為,即使無法有效殺死A,甲給予毒藥之行為,已發生精神上幫助之作用,故應認為甲符合殺人罪之幫助犯。
    4.甲具備違法性及罪責,成立271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四)結論: 甲之教唆行為不法內涵較高吸收幫助行為,成立271條殺人罪教唆犯。
詳解 提供者:儒
〈一〉(一)乙將毒藥放入A餐點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1.客觀上,乙將毒藥放入A餐點之行為與A食用後死亡結果具不可想像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且乙將致命毒藥放入A餐點時已製造A生命法益受害之法不容許風險,該風險於A食用後死亡在殺人構成要件內實現,故A之死亡結果客觀上可歸責於乙;主觀上,乙明知將致命毒藥放入A餐點將造成A食用後死亡仍決意為之,具殺人故意無疑。
                 2.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唆使乙下毒殺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9條教唆犯:   
                 1.客觀上,甲唆使乙殺A係使無殺人犯意之乙形成犯意後已造成A生命法益受害的危險;主觀上,甲具犯殺人既遂罪教唆犯之直接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提供毒藥給乙殺死A時已違反不得致人於死之客觀注意義務,且對於毒物專家乙洞悉毒藥之藥性並自行替換致命毒藥毒死A之效果,依主觀與客觀預見與避免可能性,甲成立過失致死罪;依法條競合成立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