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將致命毒藥置入A的餐點中,至A食用後死亡,成立271條殺人罪。
1.客觀上,若非乙下毒A不會發生死亡結果,其具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因果關係,且乙在A餐點中下毒,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A亦於此風險中實現死亡結果。
2.主觀上,乙具備殺人故意。
3.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殺人罪。
(二)甲教唆乙殺A之行為,成立271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1.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所謂教唆又稱造意犯,係指對於原無犯罪意念之人,創造其犯意,使其進而犯之,客觀上,乙不認識 A,可認為其並不具有犯罪意念,乃係因甲所教唆而萌生犯念,因此,甲具備教唆故意,且甲主觀上也欲A發生死亡結果,具備殺人故意之雙重故意。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271殺人罪教唆犯。
(三) 甲給乙一包毒藥之行為,成立271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1.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者,亦同。】
2.所謂幫助又區分為兩種,其一為給予實質物理力之【物理上幫助】,其二為給予精神上鼓舞支持堅定其意志之【精神上幫助】。
3.甲給乙毒藥一包,屬於物理上幫助,惟其給予之毒藥並不足以致死,屬於無效幫助,亦有學者認為,即使無法有效殺死A,甲給予毒藥之行為,已發生精神上幫助之作用,故應認為甲符合殺人罪之幫助犯。
4.甲具備違法性及罪責,成立271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四)結論: 甲之教唆行為不法內涵較高吸收幫助行為,成立271條殺人罪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