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令依據: 一、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之之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行。 貳、分析: 一、構成要件之主觀要素中,包含知與欲,故符合殺人罪。 二、客體打擊錯誤:欲殺A,誤殺B。實務採客觀說,認為殺人罪可罰性已足,乙對A為殺人未遂,對B為過失殺人。 三、因果:B已死。 參、責任: 一、乙應科殺人未遂及過失殺人二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二、甲依教唆罪,科以乙之罪罰之。
以下為不看書,自行練習,考友請批評指教。 壹、法令依據: 一、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罪。教唆者按所教唆之罪罰之。 二、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貳、構成要件: 一、案內甲之刑責部分:甲以自己之殺人意圖,教唆原無犯意乙犯殺人罪,符合刑法教唆罪之構成要件,依刑法第29條第二項按殺人罪處斷,但因乙並未對A殺害,反而因客體打擊錯誤,致B死亡,故依刑法理論,對甲科以對A之殺人未遂及對B之過失殺人罪之數罪並罰。 二、乙受甲之教唆,對A殺害,但誤殺B,其行為分析如下: (一)主觀不法意識:受甲之教唆殺人行為,為殺人罪。 (二)客體:因手段方法錯誤,致誤殺B,為客體錯誤,對A為殺人未遂,對B為過失殺人致死,依數罪並罰,採一重處斷。 三、違法性:本案無任伺違法阻原因。 四、有責性: (一)依刑法第十八條,若有未滿十四歲人,不罰其犯罪行為,但得科處保安處分。若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以上得減輕其刑。 (二)刑法第十九條之心智狀態及刑法第二十條之身體狀態為科刑之參考條件。 (三)刑法第五十七條之犯罪後態度為量刑考量。 五、結論:依想像競合,對甲及乙科以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