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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8235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向乙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服務,雙方約定: 「限制退租期間為 30 個 月,30 個月期間限選用 1399 型以上 4G 手機方案資費,如違反專案資費 之規定或退租或被銷號時,申請人應支付乙電信公司終端設備補貼款新 臺幣(以下同)2 萬元,並按比例逐日遞減。」嗣因甲於未滿合約限制期 間即未依約繳納電信費,亦未至門市辦理終止租用手續,迄至民國(以下 同)104 年 1 月 16 日視為終止行動電話服務契約。乙電信公司於 109 年 2 月 1 日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補貼款 2 萬元。甲在法院開庭時,主張本件時效已經消滅,故無須給付乙電信公司費用,是否有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