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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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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科目:
民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向乙購買汽車一部,已付價金五十萬元,詎另有丙願以六十萬元向乙購買,乙貪 圖利益,乃將該車出售並交付給丙。請問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甲得對乙為如何之主 張?(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甲欲向乙購買汽車,並已付價金五十萬元,視為甲乙已做出合意之意思表示,但是乙卻貪圖利益,不遵守契約,乃將該汽車再出售給其他人,此時乙已構成不當得利之行為,根據民法的規定,甲得以對乙請求不當得利的返還,以及不履行契約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braces03w
歸還不法利益
詳解
提供者:鄭昊修
甲欲向乙購買汽車,並已付價金五十萬元,視為甲乙已做出合意之意思表示,但是乙卻貪圖利益,不遵守契約,乃將該汽車再出售給其他人,此時乙已構成不當得利之行為,根據民法的規定,甲得以對乙請求不當得利的返還,以及不履行契約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gn01618379
甲對乙債務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