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758-乙休想就全部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因為其中200萬之債權只是民法474的消費借貸啦,約定沒鳥用,沒辦登記就只是講心酸的;至於500萬有辦抵押權登記,算乙的,沒話說。2.民法881、民法862-1叫乙把受領的保險理賠交出來(權利質權)~欸!交趾陶勒?甲可以占有它耶,乙拿走做啥(動產質權)?至於剩下的破銅爛鐵(鋼筋),甲將就一下吧,沒魚蝦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