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行法第27條,本於法令、或依法令作成之行政處分,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為之,經由處分書或書面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1. 間接強制:
依”能否由他人代為履行”,分為怠金或代履行二者方法;因本文”勒令歇業”屬限於本人方得履行性質,故執行機關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300,000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以怠金;但須踐行預告程序。
2. 直接強制
依本法第32條,如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得以直接強制行之;如斷絕營業用之自然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或收繳、註銷營業用證明。原則上,本法第28條2項乃例示規定、不以之為限,故以其他實力達成義務履行相同狀態之方法,仍可適用。
(一)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28條之規定,茲說明
1. 間接強制:係指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負有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執行機關得以輕微之手段命義務人履行義務。
(1) 怠金,指對於行為人有不可代為履行之義務時,執行機關為促使其履行之執行方式。
(2)代履行,係指人民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負有行為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替履行其義務的執行方式。
2. 直接強制:係指行為人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機關以強迫及物理上之手段,命行為人履行義務。惟案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原則上應先以間接強制為之,以選擇侵害人民最小之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方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
3.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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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義務人行為不行為,依據行政執行法,可採取下列強制方法: 一、間接強制執行: 1.怠金(不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2.代履行(如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二、直接強制執行 1.處置、扣押、使用、限制使用、收取交付、XXXX不動產或物品 2.進入、拆除XXX住宅、建築物、其他處所 3.停止營業用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4.其他以實力實現達成與行政法義務同一狀態內容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