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政府經發局與甲之間所達成之「書面協議」為「雙務契約」,合先陳明。故甲若拒絕繳納代金;或A遲未發給營業執照,各該須循司法管道提起「給付訴訟」以資處理與救濟。以下詳述: (一)行政契約之雙務契約: 1.行政機關在做成行政行為時有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且在法律無特別規定不得為行政契約的狀況下,行政機關得選擇以做成行政契約之方式行動,以達成行政目的。 2.雙務契約亦稱為「隸屬契約」或「垂直契約」,因人民與行政機關在契約以外之關係仍為上下、隸屬之關係。 2.A市經發局與甲所簽訂之契約為「雙務契約」,代表雙方各有一定給付之義務。於系爭案件中,A市之義務為發給甲營業執照;甲之義務為繳納一億元代金。 3.「雙務契約」之要件如下: (1)雙方所負之義務程度相當,所謂程度相方並非機械式、完全性的相等,而是程度與義務上的均衡。 (2)人民之給付需有助於行政機關任務與職權的達成。 (3)人民給付需用於特定之行政目的與用途。 (4)雙方之給付應有性質上的關聯與對等,故不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二)行政契約之救濟方式: 1.當行政機關選擇以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方式後,即代表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處於平等位置,原則上行政機關不得再以單方行政行為作成行政處分下命人民行使特定義務。 2.基於雙方之平等地位,由於公法上之給付有所爭執,應循提起「給付訴訟」之方式。 3.故,若A市政府經發局在法給甲執照後,甲拒絕繳納約定代金,A市政府經發局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又甲若繳納代金,但A市政府經發局遲未發給甲營業執照,甲亦應提起「給付訴訟」,要求A市政府經發局儘速發給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