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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8133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案件,經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分署先後 2 次通知甲公司負責人 A 到場說明,A 均未到場陳 述,乃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對 A 為限制住居之處分。A 不服此項處分,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應為如何之 救濟?請依行政執行法及實務見解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LVTaeyeon-ss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 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A得聲明異議

  1. 行政執行法9條
  2. 涵攝

(二)A不服聲明異議決定,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1. 學說見解:
    (1)否定說:法定特別救濟程序,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2)肯定說: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得逕提撤銷訴訟
  2. 實務見解:
    (1)最高行97聯席會議決議:須踐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經訴願程序再提行政訴訟
    (2)最高行102聯席會議決議: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得逕提撤銷訴訟
  3. 涵攝

詳解 提供者:一隻叛逆的豬







詳解 提供者:Persha.Y

                   


詳解 提供者:110法警上榜

詳解 提供者:Chuang Alzheimer


詳解 提供者:longmenrabbit


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


詳解 提供者:驀然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見解,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應認為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如不服異議決定,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題示之限制住居處分具有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雙重特質,而行政執行法針對執行命令有特別救濟程序(異議)須遵循,依上述最高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此異議程序性質上已經相當訴願程序,因此如對異議決定不服,可以直接向管轄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用再另外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