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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0293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公司之董事長A受乙公司之詐欺,而代表甲向乙訂購一批電腦並訂立買賣契約,約 定價金若干。丙銀行嗣與乙訂立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契約,承購乙對甲之電腦價金債 權,同時通知甲關於上開債權讓與情事,並請求甲對丙給付價金。其後,丙將其債 權承購款項撥付予乙。今A發現其受乙之詐欺而訂約,隨即撤銷甲乙間之電腦買賣契 約,惟不知其事的丙仍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是否有理?(30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Ziliya Tzeng

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是為有理,分述如下。


1.A可代表甲就甲公司之事務,為一切行為。

民法第27條第2項前段,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代表不同於代理,可為一切行為,包括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經查A為甲公司之董事長,為甲公司之董事,因此可對外代表甲就甲公司之事務,為一切行為。


2.A撤銷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理。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今A被乙詐欺,而代表甲向乙訂立買賣契約,意即A向乙為訂購電腦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規定,A撤銷其意思表示,為有理由。買賣契約失其意思合致,因而失效,自始無效。


3.A撤銷其買賣契約,不得對抗丙。

民法第92條第2項所言,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A撤銷其買賣契約,是因其被詐欺,因此撤銷其意思表示為有理由一事,已如上述,然依上開規定,此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不知之丙。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因而有此設定。若撤銷得以之對抗善意之丙,則丙之權益受損甚鉅,法律關係將更為複雜。


綜上所述,丙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是為有理。

詳解 提供者:bobo chen~莫忘初衷,常想一二.

請教:

依民§92I: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乙)所為者,以相對人(丙)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及民§92II: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例丙銀行因不知其事實,符合民§92II善意第三人情形,故甲公司雖得依民§92I撤銷,但仍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銀行仍得主張向甲請求給付價金?

詳解 提供者:秘密

回樓上~
兩個契約;
甲乙→買賣契約 (無效)
乙丙→承購債權契約 (有效)
產生 甲丙→債權移轉關係 甲:債務人 丙:債權受讓人 (甲丙間不是契約,而要用債之移轉的法條)
債權移轉一般時候,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時生移轉效力,不以債務人意思表示承認為要件。所以引用92條是錯的。


如果以丙用92條主張,甲還可以用88條對抗,所以會產生好像都說的通的矛盾,直接用債之移轉簡化過程。

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結果董事長A被乙公司給詐欺;換言之這交易,買賣契約就意思表示被詐欺的瑕疵。

b.甲、乙公司買賣契約成立,還沒撤銷之前;那乙對甲就有一個債金債權,接著乙就將這債金債權賣給丙。依題意,乙、丙也作成債權讓與的行為,丙也將此事通知甲,並請甲支付價金。

c.A發現其受乙之詐欺而訂約,隨即撤銷甲乙間之電腦買賣契約;當然撤銷之後,買賣契約不存在,乙對甲的價金債權就會隨之消滅。

d.但丙不知其事,還是向甲請求。照理說甲撤銷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而買賣契約歸於無效,乙對甲就沒有價金債權;那等於是乙將不存在之價金債權賣給丙,丙當然沒有辦法向甲請求。

e.而依題意,丙是不知情的、是善意的,所以根據民法§92 II規定,雖然甲受詐欺之意思表示,甲還是可以撤銷,但這撤銷的效果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就是不能對抗丙。換言之,丙可主張甲、乙之間的交易買賣契約仍為有效,那既然仍為有效的結果,乙賣給丙之債權為有權處分,丙還是因此可以取得這邊的債權。丙取得債權之後,當然丙就可以以真正債權人的身分,要求甲清償債金的債務,但丙主要還是主張民法§92 II規定

f.丙可否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在有公式方法的物權情形;如是準物權行為發生無權處分,就算受讓人、第三人為善意,因為準物權不當然有公式方法,所以當然就沒有辦法,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且債權讓與本來就是個準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發生無權處分,第三人為善意,第三人無法主張善意取得;但此時的丙還是可以適用民法§92 II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