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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關務特考三等民法#20758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侵入乙之園藝店,竊取一包肥料,當時每包肥料市價新臺幣(下同)1000元。於搬運該肥料之過程中,甲因被地上之石頭絆倒,整包肥料灑落在丙之花園中。翌日,乙發現該肥料灑在丙花園之情事,且肥料因原物料漲價,市價調升至每包市價1200元。試問:乙對丙得否請求給付1200元? (25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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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法811、816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因前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2.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3.依87台上937之意旨,利得人為善意者,僅負返還其現存利益之責任,蓋善意人僅需於受益之限度內還盡該利益不能因更受損害

4.乙僅得向丙請求不當得利之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