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若無甲堆放雜物的行為不會造成乙最後受傷的結果,且甲堆放雜物在樓梯間亦成立客觀注意義務違反,主觀上,甲在樓梯間堆放雜物時亦應有預見其他人可能會受傷的可能性,因此主觀亦該當。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甲成立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二,甲可能構成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罪 1.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妨害公眾往來罪係對於陸路,水陸等供公眾往來的道路或通行設備,壅塞損害,而以上述題意,甲雖非在道路之行為但公寓樓梯間亦為供特定多數人通行之設備,客觀上該當本罪,主觀上,甲亦有認識到阻礙樓梯間會阻礙通行主觀亦該當本罪。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三,甲阻礙樓梯間通行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1,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甲阻礙樓梯間妨害他人通行的權利,惟甲並非將樓梯間完全封鎖且主觀上甲僅為自己放置物品之便並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故意,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甲係以眾多物品阻礙他人行使權利,惟並無以強暴脅迫等方式作為,因此客觀上不該當本罪。 五,競合-代結論 甲係以一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侵害數法益(社會法益及身體法益),應該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一) 甲將雜物堆置在樓梯間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89之2第1項之阻礙逃生通道之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將雜物堆置在樓梯間,已嚴重阻礙上下樓之通行,應足認已達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程度。又本罪係處罰具體危險犯,故無需實害結果發生即為既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應認識到其將雜物堆置於樓梯間,可能會嚴重阻礙上下樓之通行,仍執意為之,具備故意。
2.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 甲將雜物堆置在樓梯間致乙受傷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89條之2第2項之加重阻塞逃生通道罪:
本罪之加重要件,係針對行為人阻塞逃生通道之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方符合本罪之加重要件。然依題示,乙僅產生受傷之結果,未達死亡或重傷之程度,故不成立本罪。
(三) 甲將雜物堆置在樓梯間致乙受傷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致傷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將雜物堆置在樓梯間造成乙不慎採到摔傷,具有因果關係。甲將雜物堆放在樓梯間,阻礙上下樓之通道,係為客觀注意義務違反,且使乙不慎踩到摔傷,乃一般人生活經驗得以想像之範圍,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
2.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四) 競合:
甲所成立阻塞逃生通道罪及過失致傷罪,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甲將雜物堆置在樓梯間成立刑法第189之2阻塞逃生通道 1.構成要件: 本罪以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逃生通道,致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為要件,所謂逃生通道,實務見解認為係指,發生天災人禍時,提供人們逃離現場的通行設備。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依行為人是否有做出危害公共安全之舉動,而依題示,客觀上甲將雜物堆置在樓梯間已嚴重影響上下樓梯出入,實際上已具有危害其他住民之生命身體,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該當既遂。 2.違法性: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 3.罪責:甲成立本罪 甲因堆放雜物致乙摔傷成立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 1.構成要件: 本罪以過失傷害為要件,又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而未注意為過失 主觀上甲無故意,客觀上若甲沒擺放雜物在門外,嚴重阻礙上下樓,乙也不會因為踩到鞋子而跌倒,甲與乙之間的行為具有條件理論中的因果關係,而甲在樓梯間堆放雜物嚴重阻礙上下樓通行,具有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與客觀注意義務違反,而甲此行為會造成住民跌倒,亦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乙受傷之結果,具有客觀可歸責性,甲成立本罪 2阻卻違法事由:甲無任何阻卻無法事由,具違法性 3.罪責:競合,甲一行為觸犯多項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
1甲堆置雜物於樓梯間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阻礙逃生通道罪?
A本罪屬具體危險犯,客觀上其行為需有致生危險的結果即成立本罪。主觀上對其行為僅需具有認識即可。公寓之樓梯間應可認為集合住宅或大廈之逃生通道,符合本罪之客體。
A不法構成要件:
a客觀上,甲將雜物堆置在公寓之樓梯間,嚴重阻礙逃生通道之通行,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
b主觀上,甲對其堆置於逃生通道之行為具有認識。
B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2甲堆置雜物於樓梯間而使乙摔傷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A不法構成要件:
a客觀上,乙之摔傷可否歸責於甲於樓梯間推積之雜物?依相當因果理論,指依經驗法則綜合所有事實做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下,同一個環境與條件有此行為均會發生同結果者,則不可想像其行為之不存在,即該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故乙摔傷之結果可歸責於甲於樓梯間之堆積。
b主觀上,甲並不具傷害意圖,而屬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有認識過失。
B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3結論:甲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予以想像競合,以阻礙逃生通道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