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之犯罪關係:
1. 正犯乙為刑法第271第3項故意殺人預備犯。
2. 甲則因為雙重教唆故意,故甲為教唆殺人預備犯。
(二)甲之刑責,就為預備殺人之教唆犯,或為無罪?
1. 從我國刑法第29條教唆犯之規定討論之,舊刑法第29條第3項在我國歷次解釋中,該項之「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乃指「被教唆人未至著手」之階段問題,而非教唆人完全不成立犯罪之情況。
2. 甲之刑責可能有如下爭執:
(1)甲可能無罪
(2)甲可能論以教唆殺人預備犯
(三)甲乙之刑責:
乙為故意殺人罪之預備犯,至於甲之刑責,依目前新法施行後之通說與共識,甲可能無罪。
有一說是甲仍成立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這跟殺人預備罪可不可以中止未遂有87%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