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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8637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以三百萬元代價唆使乙殺害 A,乙當場允諾後,甲立即開車載乙到 A 經營之餐廳 勘查地形並指明被害人,乙計劃當天晚上殺害 A,當天下午 A 卻因車禍而不治死亡。 試問:甲、乙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呱

(一)甲、乙之犯罪關係:

1.    正犯乙為刑法第2713項故意殺人預備犯。

2.    甲則因為雙重教唆故意,故甲為教唆殺人預備犯。

(二)甲之刑責,就為預備殺人之教唆犯,或為無罪?

1.    從我國刑法第29條教唆犯之規定討論之,舊刑法第29條第3項在我國歷次解釋中,該項之「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乃指「被教唆人未至著手」之階段問題,而非教唆人完全不成立犯罪之情況。

2.    甲之刑責可能有如下爭執:

(1)甲可能無罪

(2)甲可能論以教唆殺人預備犯

(三)甲乙之刑責:

乙為故意殺人罪之預備犯,至於甲之刑責,依目前新法施行後之通說與共識,甲可能無罪。

詳解 提供者:高久逸

有一說是甲仍成立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這跟殺人預備罪可不可以中止未遂有87%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