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消滅原因
抵押權消滅之原因如下:
1.債務消滅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307)亦即當債務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而消滅時,為擔保債務之抵押權亦同時歸於消滅,又稱「消滅上之從屬性」
2.抵押物滅失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民881)但須注意的是抵押權另有所謂「物上代位性」,即當抵押物滅失後得由抵押人所取得之賠償金(人為縱火致建物滅失之損害賠償、物產保險金)及殘餘物(設定動產質權)仍為抵押權所追及(民862-1、881參)
3.抵押權人實施抵押權
亦即抵押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並就拍賣價金取償,此時應為抵押權塗銷登記,無論是否完全清償,該未受清償部分之債權則轉為普通債權。
4.除斥期間經過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881)
(二)丙之起訴有理
1.乙之債權請求權已時效消滅
甲於民國85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 500 萬元,並以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按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之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為15年,故至民國100年1月1日乙若仍怠於行使其債權積極求償,則次日後甲有拒絕履行之抗辯。
2.乙之抵押權自時效消滅後已逾5年仍未行使抵押權
嗣後, 甲唯一繼承人丙於 105 年 1 月 20 日繼承,此時離時效消滅後又逾5年期間,符合民法881條所訂之抵押權除斥期間,該抵押權符合消滅條件,故丙向乙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
丙之請求無理由~
(一)已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民法規定請求權15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抵押權人乙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可行使抵押權~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為100年1月1日,故乙對A地之抵押權最遲須於105年1月1日行使~而丙發現A地有乙之抵押權登記時已逾105年1月20日~故乙之抵押權已消滅
擬答僅供參考
(一)題意分析
1.甲於85年一月初向乙借500萬,並提供A地做為抵押
2.甲死後繼承人於105年一月底為辦遺產稅而發現甲對乙之債務
3.此時時間已過20年
(二)債權時效問題
1.民法125條稱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有較短者從其規定
2.該債權已歷20年,債權人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三)抵押權時效問題
1.民法880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之請求權消滅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其抵押權消滅
2.前述之消滅乃屬於除斥期間,抵押權為實質消滅
(四)丙之起訴有無理由
1.繼承自被繼人死亡開始,故已繼承所有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2.抵押權已罹於時效消滅
3.故丙向乙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起訴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