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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57942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為多年好友,甲於民國(下同)85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 500 萬元,未約定清 償期,並於同日以 A 地設定 500 萬元普通抵押權予乙。詎甲於 104 年 10 月 31 日死 亡,甲的唯一繼承人丙於 105 年 1 月 20 日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而調取 A 地土地謄本, 始發現 A 地上有乙之 500 萬元普通抵押權,丙以該借款債權已逾消滅時效,且該抵 押權亦已消滅為由,向乙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問:丙之起訴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你好Ü థ౪థ

(一)抵押權消滅原因

抵押權消滅之原因如下:

1.債務消滅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307)亦即當債務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而消滅時,為擔保債務之抵押權亦同時歸於消滅,又稱「消滅上之從屬性」

2.抵押物滅失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民881)但須注意的是抵押權另有所謂「物上代位性」,即當抵押物滅失後得由抵押人所取得之賠償金(人為縱火致建物滅失之損害賠償、物產保險金)及殘餘物(設定動產質權)仍為抵押權所追及(民862-1、881參)

3.抵押權人實施抵押權

亦即抵押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並就拍賣價金取償,此時應為抵押權塗銷登記,無論是否完全清償,該未受清償部分之債權則轉為普通債權。

4.除斥期間經過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881)

(二)丙之起訴有理

1.乙之債權請求權已時效消滅

甲於民國85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 500 萬元,並以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按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之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為15年,故至民國100年1月1日乙若仍怠於行使其債權積極求償,則次日後甲有拒絕履行之抗辯。

2.乙之抵押權自時效消滅後已逾5年仍未行使抵押權

嗣後, 甲唯一繼承人丙於 105 年 1 月 20 日繼承,此時離時效消滅後又逾5年期間,符合民法881條所訂之抵押權除斥期間,該抵押權符合消滅條件,故丙向乙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

詳解 提供者:芋頭

丙之請求無理由~

(一)已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民法規定請求權15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抵押權人乙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可行使抵押權~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為100年1月1日,故乙對A地之抵押權最遲須於105年1月1日行使~而丙發現A地有乙之抵押權登記時已逾105年1月20日~故乙之抵押權已消滅

詳解 提供者:周智鴻
完全看不懂,還要寫十個字
詳解 提供者:Qing Lin
丙之起訴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風雲再起
沒有理由!
詳解 提供者:Ken Yang
丙依據第1148條繼承假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發現A地之抵押權。 可依民法第880條向乙提出擔保物之債權因時效而消滅。 但乙再得知此消息後。 仍得與五年內提出民法第145條 抵押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倘若乙獲知抵押權時效消滅通知,滿五年,未實行擔保物權之請求時效完成之效力,則A地即失去擔保效力。
詳解 提供者:葉大舉
詳解 提供者:WS Huang

擬答僅供參考

(一)題意分析

1.甲於85年一月初向乙借500萬,並提供A地做為抵押

2.甲死後繼承人於105年一月底為辦遺產稅而發現甲對乙之債務

3.此時時間已過20年

(二)債權時效問題

1.民法125條稱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有較短者從其規定

2.該債權已歷20年,債權人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三)抵押權時效問題

1.民法880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之請求權消滅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其抵押權消滅

2.前述之消滅乃屬於除斥期間,抵押權為實質消滅

(四)丙之起訴有無理由

1.繼承自被繼人死亡開始,故已繼承所有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2.抵押權已罹於時效消滅

3.故丙向乙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起訴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