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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63495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為同居人。乙染有毒癮,數次因吸毒而入獄。一日,乙吸毒後,渾身癱軟,性 命危急,甲急切準備電召救護車,乙則擔憂因吸毒而再度入獄,極力阻止。甲因乙 的苦求,遲至一小時後,乙完全失去意識,才電召救護車送醫。送至醫院,已失去 生命跡象。專家鑑定,即使甲並未遲疑,盡速將乙送醫,乙也因為多重器官衰竭, 根本無法救治。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ju49_study(ig讀書帳)

因此甲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詳解 提供者:noboru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94條遺棄致死罪:

1.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須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甲與乙為同居人,互相居於彼此保證人地位,故甲有義務扶助、養育或保護乙,但甲並非依法令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與此罪行為主體不相符合,合先敘明。客觀上,即使並未遲延送醫,乙也會因為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乙死亡之結果,與甲延遲送醫之行為間,並無條件理論上之因果關係,且死亡結果並非於甲遲延送醫所製造之風險下實現,故於客觀上乙死亡之結果亦難歸責於甲。主觀上,依題旨,甲急切準備電召救護車,惟乙極力阻止,才延遲送醫。甲雖對乙之死亡結果應有認知,然並非出於己願延遲送醫,且於一小時後有電召救護車之行為,故難認其有遺棄之故意。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小結:甲不成立遺棄致死。

(二)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死罪:

1.依刑法第276條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觀上,即使未有延遲送醫,乙亦會因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故乙死亡之結果難以歸責於甲延遲送醫所製造之風險。主觀上,甲居於保證人地位,且對於延遲送醫可能導致乙死亡或重傷等結果應有認知,然而甲仍延遲送醫,故主觀上應認甲有過失。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小結:甲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三)結論

綜上所述,甲不成立第294條遺棄致死罪及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故甲無罪。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沒有即時將乙送醫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過失致死能以作為得方式實現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而甲延遲電召救護車是對既存風險的

    不排除,為不純正不作為,惟不作為的處罰要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

  1.甲主觀上不具備殺人故意。

  2.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結果者

     同。

  3.保證人地位的成立,也就是行為人具有排他支配性, 目前具體化項目如下

    法令規定、密切生活關係、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力、危險前行為、監督危險源、場所管理者,

    其中同居關係是否可以認為具有密切生活關係,而能成立保證人地位,依照近期實務見解及學說

    見解觀之,二人是基於信賴關係而有同居關係,因此甲仍具有保證人地位。

4.甲為即時電召救護車的來源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依條件理論,其標準為造成具體結果發生,每個發生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個條件,均為刑法上之

  原因,而依照題目來看縱使及時送醫,乙仍然會死亡,因此不具備因果關係

5.綜上所述,甲不會成立犯罪

   

詳解 提供者:felixray107
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之不作為殺人犯 (一)
詳解 提供者:Zera Lin
過失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什麼鸟
1.對於發生犯罪之發生,法律上負有防止之義務,應防止而不防止,與因積極發生結果者同。 2.甲在乙性命危急時應將其送醫,卻因乙之哭求而延遲,致乙失去意識才送醫,負有義務而不防止。 3.專家鑑定,就算甲未延遲送醫,乙也會死於多重器官衰竭,甲未具防止可能性,無法成立不作為犯。 4綜上:甲未具防止可能,不成立不作為犯。
詳解 提供者:a1200316749
甲乙為同居人。乙染有毒癮,數次因吸毒而入
詳解 提供者:andy2001wang
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