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之夢遊行為非為刑法上行為,不罰。
(2) 1. 乙猛力打向甲臉部之行為符合主觀構成要件,唯客觀上甲係因夢遊而捶打乙而不為刑法上不法之行為。
2. 行為人對於是否有不法侵害有誤認,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情形,學說上稱之為誤想防衛,不得以刑法第23條之正 當防衛阻卻違法,頂多影響罪責。
3. 學說爭議:
-二階理論
-限制罪責理論
-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
4. 採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乙打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