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締結甲所有 A 地的買賣契約後,甲於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先將 A 地
交付予乙,乙旋即將該地出售予丙並交由丙使用。其後,因乙未依約支付價金,甲
乃解除與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丙返還 A 地予甲。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
張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提供者:蔡運慶
一、甲可依民法767條1項前段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A地
1.甲、乙締結甲所有 A 地的買賣契約,因乙未依約支付價金,甲 乃解除與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後,契約行為應屬無效,
又甲乙間移轉登記,故乙並未取得A地所有權。
2.乙出售該地於丙並交由丙使用,是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未經所有權人承認,效力未定,故丙未能取得A地所有權。
3.甲仍為A地所有權人,依民法767條1項前段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A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