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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鐵路、公路、港務升資考試: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66249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為好友,某天一起喝酒,把酒言歡一個小時後,竟因一件過往事情意見不 合發生口角,甲拿起地上的石頭丟向乙的頭部,未料乙閃了過去,正好打到經過 的路人丙,丙被石頭擊中頭部,當場昏倒,甲、乙急忙把丙送醫,當晚丙即死亡, 事後發現,甲在丟石頭時已經因喝酒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 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游惟喆

一.甲對丙的行為是否具備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1.構成要件

   (1)主觀上依照題示與刑法第14條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依照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得知,甲在當下行為當時拿石頭丟向乙,而意外擊中丙,具備過失

   (2)客觀上當時甲的行為依照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和主客觀混合說行為階段都達到著手階段,且甲的行為對丙死亡的結果具備條件理論之下的因果關係,依照實務上76年台上192號判例也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其行為對丙造成不被容許的風險,是具備遇見可能性的,則該當既遂

 2.違法性

   甲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3.罪責

   依照題示與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為人在行為當時處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者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得知,甲在當下處於喝醉狀態,是屬於無行為能力者,則不該當本罪.

二.甲是否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1.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遭致者,不適用之,且依照原因自由行為條件為,在尚未處於無行為能力之時候,和被侵害的法益是具備預見可能性,但是依照題示並無表明在何時何地喝酒.

  (1).假設甲乙在會有人經過的公園旁喝酒,則丙之死亡對於甲的行為具備預見可能性,是屬於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則該當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2).假設甲乙在人煙稀少的山中喝酒,則丙之死亡對於甲的行為就不具備預見可能性,則甲不具備原因自由行為之是用,而不該當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3)這裡依照選項(1),甲該當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三.甲是否有中止犯的適用

1.依照題示與刑法第27條得知甲雖說與乙急忙把丙送醫急救,但死亡的結果還是發生,則無法適用刑法第27條中止犯適用,但是可以依照犯罪後行為以刑法第57條,59條,60條,61條裁量甲之刑責

四.結論

  1.甲該當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但可依照刑法第57條,59條,60條,61條減免甲之刑責

  2.甲對丙之行為學說上稱之打擊錯誤

詳解 提供者:ChiHung Yao
甲之罪責 1、題意甲拿起地上的石頭丟向乙的頭部,未料乙閃了過去,正好打到經過的路人丙,甲主觀有拿石頭傷害乙之故,因乙閃避之行為,造成丙傷害為打擊錯誤,甲傷害乙之故意行為造成客體雖然不同但侵害法意相同,甲能成立可能傷害罪既遂。 2.甲因喝酒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是否阻卻違法事由,依據原因自由行為,因故意犯罪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無阻卻違法事由。本題甲非於喝酒前意圖傷害乙,而是因酒醉後始啟口角才引生傷害他人之故意,故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因飲酒當下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得減輕其刑。 3.小結甲觸犯傷害罪有阻卻責任事由得減輕其刑。
詳解 提供者:謝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