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對丙的行為是否具備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1.構成要件
(1)主觀上依照題示與刑法第14條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依照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得知,甲在當下行為當時拿石頭丟向乙,而意外擊中丙,具備過失
(2)客觀上當時甲的行為依照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和主客觀混合說行為階段都達到著手階段,且甲的行為對丙死亡的結果具備條件理論之下的因果關係,依照實務上76年台上192號判例也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其行為對丙造成不被容許的風險,是具備遇見可能性的,則該當既遂
2.違法性
甲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3.罪責
依照題示與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為人在行為當時處於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者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得知,甲在當下處於喝醉狀態,是屬於無行為能力者,則不該當本罪.
二.甲是否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1.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遭致者,不適用之,且依照原因自由行為條件為,在尚未處於無行為能力之時候,和被侵害的法益是具備預見可能性,但是依照題示並無表明在何時何地喝酒.
(1).假設甲乙在會有人經過的公園旁喝酒,則丙之死亡對於甲的行為具備預見可能性,是屬於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則該當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2).假設甲乙在人煙稀少的山中喝酒,則丙之死亡對於甲的行為就不具備預見可能性,則甲不具備原因自由行為之是用,而不該當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3)這裡依照選項(1),甲該當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三.甲是否有中止犯的適用
1.依照題示與刑法第27條得知甲雖說與乙急忙把丙送醫急救,但死亡的結果還是發生,則無法適用刑法第27條中止犯適用,但是可以依照犯罪後行為以刑法第57條,59條,60條,61條裁量甲之刑責
四.結論
1.甲該當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但可依照刑法第57條,59條,60條,61條減免甲之刑責
2.甲對丙之行為學說上稱之打擊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