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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法#89989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兩人為健身房教練,某日甲走進員工休息室,發現乙偷偷用萬能 鑰匙打開甲的置物櫃,並將置物櫃內的皮夾拿走,在乙關上置物櫃之際, 甲大聲吼叫「你偷拿什麼東西?」乙嚇了一跳拔腿就跑。甲從後追乙, 在追上乙時立刻撲上去,將乙撲倒,乙反手抵抗,甲隨手拿起手邊的啞 鈴朝乙的手臂打下去,造成乙的手臂骨折,甲在乙疼痛無法行動時,奪 回自己的皮夾。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一)甲撲倒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1.甲客觀上以強暴手段壓制乙,行為與結果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甲主觀有故意。

2.本罪屬於開放性構成要件,需考量行為人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備合理關聯性。甲壓制乙的手段目的在於防止乙逃跑,對於身為健身房教練的乙而言,甲手段顯屬輕微,且能達成目的。

3.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益者,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現在」乃區別於未來或過去而言,而現在與過去之分界依實務見解在於行為「是否終了」。

(1)乙拿走甲皮夾當下,即破壞甲之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行為已達既遂,惟乙對竊盜物並無穩固持有關係,行為尚未終了,甲的行為符合現在性。

(2)甲撲倒乙的行為有助於防止乙脫逃,合於適當性;且甲乙同為健身教練,甲撲倒僅短暫侵害乙意思自由,符合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

4.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將乙的手臂打至骨折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乙的手臂被甲打至骨折,而骨折僅需經一段時間休養即可痊癒,不符合刑法第10條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之機能,不符「重傷」定義。

2.甲客觀上有傷害乙的行為,主觀亦有故意。

3.乙竊盜行為符合現在不法侵害,甲打傷乙的行為符合適當性;甲乙所處為健身房,多為健身器材,甲隨手取得之頓器打乙,僅造成乙骨折,符合必要性,甲成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4.甲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1. 正當防衛係對於他人「現在不法」之攻擊,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防衛之意思,以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進行反擊,如該反擊具有「必要性」且未濫用防衛權具「適當性」
  2. 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就壓制行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