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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77597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二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 8 月間各自駕車時,因甲搶黃燈及乙 闖紅燈互撞,該事故並造成行經該路口之行人丙遭波及受傷。依鑑定結 果,甲、乙就事故之發生應各負 30%及 70%的責任;而受波及之丙因該 事故受有 50 萬元之損害。 試問:在丙從未曾向乙請求賠償之情形下,丙於 107 年 6 月間,始以存 證信函僅先向甲請求賠償所受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是否有理? 丙以前述存證信函向甲請求賠償未果後,乃於 107 年 9 月間起訴 請求甲賠償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114司法特考探花
一.丙於107年9月間起訴請求甲賠償50萬元之全額損害,為有理由,說明如下: (一)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甲、乙兩人因過失所致之事故造成行經該路口之行人丙受傷,就丙所受之損害,甲、乙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所謂連帶債務,依民法第273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就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為一部或全部之請求。故丙就因該事故所受之50萬元損害,起訴甲請求全額之賠償,於法有據。 (三) 1.惟本題涉及侵權行為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權,自債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題所示,該事故於105年8月發生,丙亦清楚其所受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甲之存在,故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丙應於2年內即107年8月前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2.消滅時效,依民法129條之規定,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再按民法第130條之規定,因請求而中斷時效者,未於6個月內起訴者,時效視為不中斷。故丙既於107年6月已經存證信函向甲請求賠償所受50萬元之損害,按民法第129條之規定,生時效中斷之效果,丙並於107年9月起訴同前之請求,按民法第130條之規定,其因請求所生時效中斷之效果於起訴後繼續生效。 (四)綜上述,丙得就該事故向甲請求賠償50萬元之全額損害,亦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已經請求,故丙於107年9月間起訴請求甲賠償50萬元之全額損害,為有理由。
詳解 提供者:郭鈞睿
(一)、丙於 107 年 6 月間,始以存證信函僅先向甲請求賠償所受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為有理由,下分析之: 1.按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按民法185條,數人共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連帶責任。且依照實務見解,數人之間不以有聯絡之意思為限。查本件甲和乙因其過失致丙受有損害,故對於丙而言,甲和乙應負有侵權之責任,復依民法185條,甲乙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對丙應負連帶責任。 2.依照民法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向全部或一部之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或一部之債務,故丙得向連帶債務之一人甲請求清償全部債權50萬元。又依照民法197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從知悉侵權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不行使請求權將罹於時效,丙寄信請求甲賠償時,尚未逾越兩年時效。 3.綜上所述,丙向甲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 (二)、丙於 107 年 9 月間起訴 請求甲賠償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應為有理由,論述如下: 1.依照民法,起訴、請求、承認將使時效中斷,惟若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時效將視為不中斷,故本題中丙於107年6月請求將使時效中斷且亦於六個月內起訴,因此丙之請求權應尚未罹於時效。請求應為有理由。
詳解 提供者:阿如
在丙從未曾向乙請求賠償之情形下,丙於 107 年 6 月間,始以存 證信函僅先向甲請求賠償所受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因未逾請求時效,所以得以主張自身權利 丙以前述存證信函向甲請求賠償未果後,乃於 107 年 9 月間起訴 請求甲賠償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因已逾請求時效,不得主張其權利
詳解 提供者:阿比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
詳解 提供者:velen
一 甲與乙共同侵權行為丙,兩人對丙之損害負有連帶責任 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請求全部之清償,故丙僅先向甲請求50萬元之全額損害係有理由
詳解 提供者:Oscar Chang
1.有理 2.有理
詳解 提供者:陳靜枝
丙事可以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的
詳解 提供者:ALK

1有理

2.無理。(只能求償15萬

詳解 提供者:David Lo
丙以存證信函僅先向甲請求賠償所受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無理 丙請求甲賠償 50 萬元之全額損害,無理
詳解 提供者:eggpoe8911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