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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警察、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法律政風:刑法#46904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二人因事與 A 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二人於途中散步時邂逅 A,甲以 傷害之意思,持刀刺 A 之臀部,但未刺中;乙則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猛刺 A 之 腹部,致 A 身受重傷,幸經路人呼叫救護車,急送醫院救治,A始未斃命。試問 對甲、乙二人應如何論斷其罪刑?(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本題案例,甲、乙兩人之罪責該如何處斷,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以傷害之意思,持刀攻擊A但未刺中之行為: 1.障礙未遂,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因意外之障礙,至結果不能發生,就其意外之原因討論,既不符合不能之意涵,亦無終止之要件者,為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依刑法第277條之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傷害罪。 3.綜上所述,甲雖已傷害之意思,企圖攻擊乙,但未刺中。因屬傷害未遂,但傷害罪未規定處罰未遂,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甲應無罪。 (二)乙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攻擊A,雖刺中A之腹部,惟經路人之救援,A未死亡: 1.乙為殺A,但因路人之救護而A未死,依前揭障礙未遂之概念,乙因為殺人之障礙未遂。 2.乙因處重傷害或殺人未遂,主要應判斷其主觀意圖,係屬傷害之意思或殺人之意思,本題案例,乙係以殺人之意思,攻擊A,因以殺人未遂罪論處。 3.另乙用來攻擊A之扁鑽,因依刑法第38條沒收之。 (三)綜上所述,甲因傷害罪不處罰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不處罰之。而乙係以殺人之犯意為之,所以不論重傷害既遂,而論以殺人未遂罪,另其用以殺人之扁鑽因依刑法第28條沒收之。

詳解 提供者:smile_820611
甲為故意傷害行為既遂 乙為故意殺人行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