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由
1.乙雖明知甲使用土地且未提出異議,但這並不表示乙默認甲有權占有使用土地,默示之意思表示須有特別習慣或規定外才成立,不得將單存之沉默視為默示之意思表示,再依據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規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在不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利下,對共有物應有部分使用收益,因此甲未得乙之同意,對全部共有物使用收益,侵害了乙的使用收益權為不當得利,並且在民法第820條共有物的管理亦應有過半數或應有部分過半數等之規定,本題亦不符合,
2.乙得以甲侵害了乙隊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權,依據不當得利,向甲請求一筆使用土地之費用或是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