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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已歷經 3 年,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惟實際上,由於乙沒 有使用土地的需要或計畫,以致該筆土地 3 年來一直由甲占有使用。嗣後,甲、乙 二人因細故發生爭吵,乙不甘土地 3 年來由甲占有使用,乃請求甲支付一筆使用土 地的費用或賠償金。針對乙的請求,甲提出二項抗辯:第一,乙明知其占有使用該 筆土地,均未提出異議,顯見乙默認甲有權占有使用土地;第二,其占有使用土地, 既未破壞土地原狀,亦不影響土地使用或交易價值,而且乙自己沒有使用土地的需 要或計畫,根本無所謂損害可言。試問:乙的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蕥恩
有理由 1.乙雖明知甲使用土地且未提出異議,但這並不表示乙默認甲有權占有使用土地,默示之意思表示須有特別習慣或規定外才成立,不得將單存之沉默視為默示之意思表示,再依據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規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在不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利下,對共有物應有部分使用收益,因此甲未得乙之同意,對全部共有物使用收益,侵害了乙的使用收益權為不當得利,並且在民法第820條共有物的管理亦應有過半數或應有部分過半數等之規定,本題亦不符合, 2.乙得以甲侵害了乙隊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權,依據不當得利,向甲請求一筆使用土地之費用或是賠償金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詳解 提供者:郭耀灃
別再叫我寫申論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