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約對甲有效,但對乙和丙不生效力。
因為 共有不動產,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變更、處分、設定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應以共有人數半數以上或應有部分合計半數以上,同意行之。但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人數不予計算。所以
依題意,甲所持有1/3所有權,未達半數。不得單獨租賃行為。
二、乙和丙可對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因為租賃契約對乙和丙不生效力。
三、甲可以自行修復門窗,不需徵得乙和丙同意。
對於共有物,共有人可單獨作為簡單修繕及保存行為。
擬答僅供參考
(一)題意分析
1.甲乙丙為共有人,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
2.丁為與甲簽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
3.共有物之管理應以書面為之
4.若無前項之書面約定,則依民法820條或土地法34-1條之規定以多數決決定之
(二)丁之租賃契約效力分析如下
1.丁僅與甲簽訂,且甲僅占共有之三分之一,此舉亦無經過管理約定而為之,
故僅對甲發生效力,對乙、丙二人不生效力
2.因此乙、丙二人可主張民法767之物上請求權,
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三)甲對房屋修繕之行為探討
1.依題意甲僅為房屋修繕門窗之舉,符合民法820條第五項之簡易修繕內涵
2.簡易修繕指為共有物單純修繕之保存行為,得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3.故甲不需徵得乙、丙二人之同意。
一.1.依民法820規定: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處分行為外之出租.改良.受益行為,應得全體共有人1/2同意.
2.甲之應有部份1/3未達1/2,故甲與丁之租賃契約為效力未定,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3可以.乙丙可以主張民法第820條規定,向可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返還其所有物.
4.房屋門窗修繕屬簡易修繕,各共有人可自行為之不需其它共有人同意.
(一)甲將房屋出租於丁的契約,有效
1.按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此條文對於處分的定義,乃指物權等之處分
2.本提甲與丁訂定的租賃契約乃債權之負擔行為,共有人可將其應有部分出租於他人,但若為共有物全部,則須所有共有人同意,然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甲丁之契約有效
(二)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按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甲與丁之租賃契約對於甲丁契約有效,但對於乙丙則因債之相對性無關,丁也無法以債權契約對抗乙丙,故對乙丙來說丁乃"無權占有",因此乙丙可依821條,要求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以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
(三)假修復門窗不須先徵得乙丙同意
按民法第820條之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答:1 甲將房屋出租於丁之契約效力為有效,因為他有三分之一所有權故有權出租他應有部分
2 而乙丙可以對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他們是共有人得就應有部分所有權人身分向他們提出請求返還所有物權利此乃基於土地法34之1條及104條土地法規定
3 又甲看見房屋門窗不牢因此雇工修復後交付丁使用,甲雇工修復房屋門窗是基於他是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共有物應有部分,有維護房屋使用機能完整之權,甲之行為意
思表示有效其不需事先徵得乙丙之同意,方得僱工
一.有效 因租賃契約屬於債權 所以不須經所有權人同意 契約即生效
二.乙.丙可依民法767條的不法侵害所有權,所有權人有其侵害的制止權跟預防侵害的防止權
三.依民法820條之規定 共有物之管理 茹簡單之修繕行為跟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答: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 甲將該房屋出租於丁,又甲看見房屋門窗不牢靠,於是僱工修復門窗後交付丁使用.
關於甲將房屋出租於丁之契約效力而言甲有此房屋所有權共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持分有權出租於丁,故甲與丁之間行為意思合意表示的租賃契約為有效契約.得單獨行使出租權~就共有物所有權人乙.丙可對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甲對房屋有維護修繕之權利與義務故甲僱工房屋門窗是可單獨行使之行為權利不須徵得乙丙之同意,就可以自己決定之..
(一) 各共有人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但共有物之設定 處分 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甲未得乙丙之同意擅自出租於丁 租賃契約屬無權處分 須經乙丙之同意始生效力
(二) 所有人於所有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返還之 此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乙丙為房屋之共有人 自得對丁主張返還
(三) 民法規定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 得有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甲僱工修復房屋門窗屬簡易修繕 得單獨為之
一 .租賃契約有效
依據 818
全部使用收益之權
821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 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覆共有物之請求 僅得為 共有人之全體利益為之
820
簡易修繕 保存行為 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