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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9180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六人合資在 A 地上建築區分所 有六層樓 B 屋一棟,六人對 B 屋的一樓、二樓、三樓、四樓、五樓、六樓各有區分所有權。之後 因 B 屋六樓嚴重漏水,己即請庚為重大修繕,工程修復費用 100 萬元,己一時無力償還。請問庚 聲請拍賣 B 屋六樓區分所有權,執行法院可否依據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併付拍賣己所有 A 地的應有部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法院可併付拍賣己所有A地之應有部分,理由說明如下:

1.區分所有之修繕費用,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為之。

   己的區分所有部分之修繕,應自己負擔。

2.承攬之工作物為重大修繕,承攬人得就其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庚為己做重大修繕,可請求在己的區分所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3.抵押物為建築物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力所賣得知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法院可以將己在A地之應有部分併付拍賣,但庚不能拿到拍賣己在A地之應有部分之價金。

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正~

詳解 提供者:ericleeet049234
依民法513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
詳解 提供者:口愛不給虧

本題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共有 A 地,應有部
分各六分之一,六人合資在 A 地上建築區分所有六層樓 B 屋一棟,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
故,庚聲請拍賣 B 屋六樓區分所有權時,執行法院可依據民法第 799 條第五項規定併付拍
賣己所有 A 地的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