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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1393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之突破,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影響極深,在可否提起訴訟救濟部分,即有不少相關解釋,請分別就下列四者: 公務員關係、 學生在學關係、 軍人與國家之關係、 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各舉一號近期之解釋說明大法官所持之 態度。(25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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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關係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及有救濟之意旨,公務員與國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然其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其與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救濟程序之保障但行政法院就行政機關本於職務專業所為之判斷,應予適度之尊重(釋字第785號)。

(二)學生在學關係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救濟程序,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但學校本於專業判斷所為之教育或管理措施,法院或行政機關仍應予高度尊重(釋字第784號)。

(三)軍人與國家之關係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不得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請求救濟之權利。軍人與國家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就影響軍人身分存續之處分,侵害憲法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依法提起救濟程序(釋字第430號)。

(四)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致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屬輕微時,經依法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釋字第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