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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9417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父甲、母乙、子丙、女丁四人一家和樂,丙創業時向友人戊融資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由乙提供 A 地設定抵押擔保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甲死亡時,留有二千萬元之遺產,但未立有遺囑。試問:戊拋棄債權、抵押權及丁拋棄繼承權,其效力各如何?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WS Huang

擬答僅供參考

一、戊拋棄債權、抵押權之效力

(一)確認關係

1.乙為抵押人

2.A地為擔保物

3.戊為抵押權人、債權人

4.丁為連帶保證人

5.丙為債務人

(二)權利解釋

1.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

所賣的之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2.連帶保證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之責任,且無先訴抗辯權

(三)拋棄權利之效力及關係

1.戊拋棄債權,其他擔保物權及從權利同時消滅

2.故乙之抵押義務及丁之保證責任隨之消失

3.惟民法758規定,不動產物權經法律關係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應由戊向地政機關為拋棄登記後使生效力

二、丁拋棄繼承

(一)原繼承人分析

1.甲死亡,遺有配偶及子女丙、丁二人

2.其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卑親屬,此題為乙、丙二人

3.直系卑親屬與配偶之應繼分關係為均分

(二)丁拋棄繼承

1.拋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2.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為之

3.丁拋棄繼承後,應繼承人變為乙與丙,數額各為一千萬


僅供參考練習用,有錯請先進指正

詳解 提供者:MT Tseng
丙創業向友人戊融資1000萬游以提供A地設定抵押擔保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 甲父往生時留有2000萬元但未立遺囑 戊拋棄債權及抵押權及丁拋棄繼承權效力為有效 甲父死亡之繼承人為母乙丙子丁女,若丁拋棄繼承權的話 ,則2000萬元為乙丙各1000萬元
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