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 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 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 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 1,200 元 罰 鍰 之 處 分 違 法 。 試 自 裁 量 權 行 使 之 觀 點 評 論 此 項 罰 鍰 之 適 法 性 。 (25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 栓之前停車。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