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認定標準之法律性質與發布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據此,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本題中,「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是財政部基於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第2項之法律授權所訂定,適用之對象為多數不特定人民,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應為法規命令。
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故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之。
(二)行政罰法第19條
便宜主義有緩和嚴格的合法主義的作用,其係指縱然合於處罰要件的違反義務行為,基於各種合理考量,例如違反情節輕微、處罰所付出的其他成本等,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除罰。依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此即便宜主義的明文化,與刑事訴訟法上微罪不舉的政策相當。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由於某些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的行為,以糾正或勸導代替罰緩,將獲得更大的效益,故有本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