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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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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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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3375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3375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民法第 66 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試問:何謂該條規定之 「定著物」?並舉例說明之;倘買賣之標的為一「直接於土地上開挖土壤,形成池 狀,再於池底及四壁以石塊堆砌附著於系爭土地,用以蓄養水產品」之「養魚池」, 是否亦屬「定著物」而應以不動產方式為法律行為之變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