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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5851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武術高手甲計劃持水果刀射向前方仇人乙的右眼,以造成乙右眼失明。甲瞄準並向 乙丟出水果刀後,乙突然轉身,水果刀乃命中乙的左眼,乙左眼經醫治後仍然失明。 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甲對乙之行為成立刑法287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

  按刑法第十條第4項第1款規定,毀損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者為重傷,合先敘明。

  1 構成要件
    (1)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甲向乙投擲飛刀之行為,係對乙之身體法益製造法所不容之風險,該風險在結果中完全實現,甲之行為與乙左眼失明間有因果關係,客觀上可歸責於甲,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依題示關之,主觀上甲身為武林高手,自信該向乙擲刀之行為僅會造成乙右眼失明,而不及於乙之生命法益,主觀上不具有殺人犯意;然因乙之轉身,產生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犯行因果流程與客觀實現過程不一致」之偏離現象,此係學說所稱之因果歷程錯誤,然其偏離於刑法上非屬重要,仍具有重傷害罪不法構成要件概略一致對應,因此仍得認為行為人具備重傷害之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3)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


  結論:甲之行為與結果雖出現因果偏離,然其偏離非屬重大,仍成立刑法287條1項之重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Guan Wei
1.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之規定:損毀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重傷罪依法第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果歷程錯誤:甲計畫持刀射向乙右眼,致乙右眼失明,卻因乙突然轉身,刀子因此射中乙的左眼,而非甲當初所預期的結果。 4.主觀上,甲從計畫並持水果刀,向乙擲刀之行為,明顯為傷害故意 5.客觀上,甲把刀射向乙之行為,具備主觀傷害之故意。射中乙之左眼,成立對乙傷害之實。雖結果非甲所預期(原本預期射右眼,致右眼失明)。因乙突然轉身,發生因果歷程錯誤,導致原本要射右眼的刀,射中乙之左眼,造成左眼失明。但甲最初的計畫就是要毀損乙右眼,即使發生因果歷程錯誤,毀損乙之左眼,也不能用因果歷程錯誤作為阻卻事由。按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規定,無論甲毀損乙哪一眼,依然仍成立重傷害罪。 6.結論:甲對乙射出水果刀,致乙左眼失明,成立刑法287條重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張天人
(一)甲朝乙丟向水果刀,水果刀命中乙的左眼的行為而造成左眼失明的行為,成立刑法278條第一項重傷害既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之行為造成乙左眼失明的行為符合刑法第10條第四項第一款重傷定義;主觀上,甲對於該行為造成乙受重傷有知與慾,有傷人之故意,符合主觀之要件,甲原本就想造成乙右眼失明,縱然打擊錯誤打到乙的左眼,也不論過失. (二)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和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278條第一項重傷害既遂罪
詳解 提供者:Ko Ling

ㄧ 甲持水果刀射向乙致乙右眼失明之行為 成立刑法第10條第4項第一款 重傷罪 1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相當因果關係 (76年台上第192號判例) 指在經驗法則下 綜合當時所有行為所存在之事實 作客觀事後審查 認為在ㄧ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相同條件下 均可能發生相同結果者 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為和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3 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 甲持水果刀射向乙致乙左眼失明之結果 依上述判例說明 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乙左眼失明可歸責於甲 符合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 甲基於刑法第13條第一項 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使其發生為故意 甲對其行為將致乙眼睛失明 有知與欲 符合主觀之要件 4違法性檢驗 甲之行為依刑法第21~24條無阻卻違法是由 5罪責性檢驗 依題意判斷 應為成年人有接受刑罰能力 無免責是由 6小結 甲之行為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是由 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wey78233
甲的行為成立成立刑法第278第一項 重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Une-Fen Chen
一、甲對乙射向左眼,成立刑法第278條及刑法第10條第四項第一款重傷罪 1.刑法第10條第四項第一款重傷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如題所示,甲已水果刀射向乙隻左眼造成乙失明結果,屬重傷。客觀上,甲使用水果刀射向乙造成乙左眼失明,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對於射水果刀向乙,有認識及意欲,屬故意,故構成要件該當。 2.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江蕙均
殺人未遂及 重傷害
詳解 提供者:Imfish831208

甲持水果刀丟向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之重傷罪: 按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之重傷罪係以使他人受有「重傷」結果為要件,而所謂重傷之定 義,於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其第 1 款為「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查甲持水果刀丟向乙並命中其左眼、造成乙左眼失明,已然符合上開毀敗一目之要件。又 倘若無甲之丟刀行為,乙亦不至發生重傷結果,則甲之丟刀行為即屬乙重傷結果不可想像 其不存在之條件,同時丟刀亦製造並實現法所不受容許之重傷風險,故可將乙重傷之結果 歸責於甲。 惟依題意,甲係一武術高手,其計畫以水果刀射向前方仇人乙的右眼,並造成乙右眼失 明,然卻因乙突然轉身而命中乙的左眼,經醫治後仍生失明之結果。此時產生行為人「主 觀上所想像之犯行因果流程與客觀實現過程不一致」之偏離現象,是否仍能認定行為人具 有構成要件故意? 查構成要件階層之審查需具有「客觀與主觀相互一致」方能得出該當之結論,所謂「相互 一致」並非要求毫無偏差之精確合致,而係僅需具有,〝概略一致性〞之對應即可。依本 題所示,甲原先預定攻擊乙之右眼,卻因偶然之事實(乙突然轉身)而擊中其左眼,雖具有 主觀想像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之偏離,惟此等偏離於刑法上並非重要,仍然具有「重傷罪」 不法要件概略一致之對應,故仍得認為行為人具有實現重傷罪之主觀故意。準此,甲具有 重傷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本案中甲並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Jamie
一、甲持水果刀射向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8條之加重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林峻鉉
蓄意殺人,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