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對乙之行為成立刑法287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
按刑法第十條第4項第1款規定,毀損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者為重傷,合先敘明。
1 構成要件
(1)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甲向乙投擲飛刀之行為,係對乙之身體法益製造法所不容之風險,該風險在結果中完全實現,甲之行為與乙左眼失明間有因果關係,客觀上可歸責於甲,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依題示關之,主觀上甲身為武林高手,自信該向乙擲刀之行為僅會造成乙右眼失明,而不及於乙之生命法益,主觀上不具有殺人犯意;然因乙之轉身,產生行為人「主觀上所想像之犯行因果流程與客觀實現過程不一致」之偏離現象,此係學說所稱之因果歷程錯誤,然其偏離於刑法上非屬重要,仍具有重傷害罪不法構成要件概略一致對應,因此仍得認為行為人具備重傷害之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3)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
結論:甲之行為與結果雖出現因果偏離,然其偏離非屬重大,仍成立刑法287條1項之重傷害罪。
ㄧ 甲持水果刀射向乙致乙右眼失明之行為 成立刑法第10條第4項第一款 重傷罪 1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相當因果關係 (76年台上第192號判例) 指在經驗法則下 綜合當時所有行為所存在之事實 作客觀事後審查 認為在ㄧ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相同條件下 均可能發生相同結果者 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為和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3 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 甲持水果刀射向乙致乙左眼失明之結果 依上述判例說明 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乙左眼失明可歸責於甲 符合客觀之要件 (2)主觀上 甲基於刑法第13條第一項 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使其發生為故意 甲對其行為將致乙眼睛失明 有知與欲 符合主觀之要件 4違法性檢驗 甲之行為依刑法第21~24條無阻卻違法是由 5罪責性檢驗 依題意判斷 應為成年人有接受刑罰能力 無免責是由 6小結 甲之行為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是由 成立本罪
甲持水果刀丟向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之重傷罪: 按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之重傷罪係以使他人受有「重傷」結果為要件,而所謂重傷之定 義,於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其第 1 款為「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查甲持水果刀丟向乙並命中其左眼、造成乙左眼失明,已然符合上開毀敗一目之要件。又 倘若無甲之丟刀行為,乙亦不至發生重傷結果,則甲之丟刀行為即屬乙重傷結果不可想像 其不存在之條件,同時丟刀亦製造並實現法所不受容許之重傷風險,故可將乙重傷之結果 歸責於甲。 惟依題意,甲係一武術高手,其計畫以水果刀射向前方仇人乙的右眼,並造成乙右眼失 明,然卻因乙突然轉身而命中乙的左眼,經醫治後仍生失明之結果。此時產生行為人「主 觀上所想像之犯行因果流程與客觀實現過程不一致」之偏離現象,是否仍能認定行為人具 有構成要件故意? 查構成要件階層之審查需具有「客觀與主觀相互一致」方能得出該當之結論,所謂「相互 一致」並非要求毫無偏差之精確合致,而係僅需具有,〝概略一致性〞之對應即可。依本 題所示,甲原先預定攻擊乙之右眼,卻因偶然之事實(乙突然轉身)而擊中其左眼,雖具有 主觀想像與客觀事實不一致之偏離,惟此等偏離於刑法上並非重要,仍然具有「重傷罪」 不法要件概略一致之對應,故仍得認為行為人具有實現重傷罪之主觀故意。準此,甲具有 重傷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本案中甲並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