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釋字第六百八十四號解釋,學生受非退學之處分,得於學校內部提起申訴及其相關救濟程序,若未果得向該事件之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與行政爭訟
1釋字三百八十二號解釋為大學是為提供學生研究學術、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未侵害學生之受教權利,學生得向學校內部提起申訴及其相關救濟程序,無提起行政爭訟之必要。然釋字第六百八十四號解釋,針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之行為,已侵害學生之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得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私有救濟之意旨」,提起行政爭訟以維護自身權利,,仍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訴。
2.學校依據老師建議將手機沒收一個月,此行為已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之必要性,有多種手段得達成目的,應適用對人民之最小侵害,因此甲得以根據釋字第六百八十四號解釋提起行政爭訴。
這題可以用釋字382及釋字684來判斷
而有了釋字684後,382就被限縮於高中以下之學校
382號 他主張只有其權力及身分受到損害才能提行政爭訟
但在提行政爭訟前,必須先用進學校的申訴管道
而684號 是說大學與大學生之間的救濟 而大學生不管有沒有權利身分受到損害皆可以提行政爭訟 但也是要先用進學校之申訴管道
而本題系高中生 故係運用釋字382來加以解釋 而該學生僅是被沒收手機而已,故沒有影響其身分及憲法基本權,所以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784號,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受到損害,即使非屬退學等處分,仍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釋字382號之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