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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2069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高中學生甲於上課時,因接聽手機,影響上課秩序。學校乃依據老師建議處以暫 時沒收手機一個月之處罰。請問甲可否對於此一處罰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旻逸
甲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大法官第382號釋字認為,學校對學生之處分,對其基本權利有重大影響者,應用盡申訴之管道後,使得提起行政爭訟,惟基本權利有重大影響者係指學生身分之剝奪或是受教育權之侵害而言;本題中學校一句老師之建議,暫時沒收甲之手機,乃屬於學校自治範圍內,並未影響學生之重大權利,引此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甲不可提起行政訴訟,釋字第684號,大學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依憲法第16條即有救濟。依題旨甲為高中生,依釋字第382號除非退學或類似退學處分才有用餘地。
詳解 提供者:Apple Meng

一、根據釋字第六百八十四號解釋,學生受非退學之處分,得於學校內部提起申訴及其相關救濟程序,若未果得向該事件之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與行政爭訟
1釋字三百八十二號解釋為大學是為提供學生研究學術、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未侵害學生之受教權利,學生得向學校內部提起申訴及其相關救濟程序,無提起行政爭訟之必要。然釋字第六百八十四號解釋,針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之行為,已侵害學生之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學生得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私有救濟之意旨」,提起行政爭訟以維護自身權利,,仍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訴。


2.學校依據老師建議將手機沒收一個月,此行為已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之必要性,有多種手段得達成目的,應適用對人民之最小侵害,因此甲得以根據釋字第六百八十四號解釋提起行政爭訴。

詳解 提供者:pan811029
上級機關申訴再申訴
詳解 提供者:嚴防參與公益開放超越代表
不可
詳解 提供者:ccc05617

這題可以用釋字382及釋字684來判斷

而有了釋字684後,382就被限縮於高中以下之學校
382號 他主張只有其權力及身分受到損害才能提行政爭訟
但在提行政爭訟前,必須先用進學校的申訴管道
而684號 是說大學與大學生之間的救濟  而大學生不管有沒有權利身分受到損害皆可以提行政爭訟 但也是要先用進學校之申訴管道

而本題系高中生 故係運用釋字382來加以解釋 而該學生僅是被沒收手機而已,故沒有影響其身分及憲法基本權,所以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許芳瑜
不可!因為沒收手機不屬於剝奪受教權範圍
詳解 提供者:Carol Chuang
申訴 訴願 訴訟
詳解 提供者:HUGO

釋字784號,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受到損害,即使非屬退學等處分,仍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釋字382號之解釋應予變更。

詳解 提供者:aanson954
可。但須先進行訴訟,再行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