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成立刑法第129條第一項違法徵收罪:
1、刑法第129條第一款: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 甲為刑法第10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權。
3、客觀上:甲以觀光清潔稅之名義,向非該里居民之觀光客徵收稅金,其巧立名目以屬違法,故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
4、違法性討論:甲雖為公益而徵收稅租,該款項雖有專戶管理,也僅用於該里建設,然依實務上見解,亦應副本條違法徵收之罪責。
5、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二)結論:甲成立刑法第129條第一項違法徵收罪。不另討論刑法第121條及122條,因徵收租稅非里長權限;不討論刑法第125條,徵收非里長主管或監督事務。
抽象危險犯原來要討論因果關係
既遂犯要討論著手
還有超法規阻卻違反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