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對於民間藝術團體之補助,均依職權訂定補助作業要點執行,對於受理民間藝文團體申請,於一定期間內同意與否之答覆,然僅對於某丙之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置之不理,有關文化局之行為違反行政自我拘束之原則,是說明如下:
(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概念: 係指行政機關對於做成行政處分之行為,對於相同事件或具有同一性質,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過去之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而同為之處理,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
(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前提:
1.要先有行政先例(慣例)存在。
2.行政先例必須合法,違法之行政先例不能作為平等原則前提。
(1)違反行為不適用平等原則
(2)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之本質相同做相同處理,乃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惟憲法之平等原則為實質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
(三)行政規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適用: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行政規則有密切關聯,而行政規則種類繁多,除組織性行政規則,為對機關內部運作秩序效力外,其他行政規則(解釋性、裁量性)皆對人民有間接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若行政機關若「無合理之正當理由」基礎而做出與過去行政先例相異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即有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而有違法之可能。 是以,該文化局之行為,依據過去行政規則(補助作業要點)所慣有之行政先例(對於二週內為同意與否之答覆等待),對於某丙沒有依先前行政先例做同樣之行政行為,致使某丙逾期,故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