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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行政法#6058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甲未經許可而發起集會遊行,一切秩序和平有序。但現場警察機關仍逕行命令解 散。某甲等人拒絕解散,繼續舉行。經警方制止,依然不遵從。故警方將某甲依集 會遊行法第 29 條規定移送檢方,檢方偵訊後起訴某甲。 在審判中,法院認定某甲之行為雖符合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所規定之「經該管主管 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之要件。然而法院亦認定現 場情況下,警方根本不應命令解散,該解散命令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違反集會 遊行法第 26 條有關命令解散時應考量之相關要求。 試問,普通法院刑事庭,得否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拒絕受其拘束,而判 決某甲無罪?(25 分)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 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 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昀庭

1. 處分是否違法

行政機關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保有裁量權,可依據現場狀況逕行裁量。

惟法院不受行政機關處分拘束,根據釋字553和學理補充,針對行政機關的裁量,法院原則不予審查,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例外判定有裁量瑕疵時得以再介入

本題法院認為解散命令本身違法,屬於裁量瑕疵,得以再介入

2. 刑事庭是否有職權

然,刑事庭得否針對行政法加以評斷,學說上有不同爭論

實務上為了效率的考量,多半得以在刑事庭一併裁量。

詳解 提供者:趙宏益
1.當事人是未經許可逕行發起集會遊行,因此解散命令本身並無違法。 2.法院認定現場情況下,警方根本不應命令解散,該解散命令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3.某甲於集會時並未以合法管道取得集會遊行之權利,因此適用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Ching-Jung Yang
由於當事人是未經許可逕行發起集會遊行,因此解散命令本身並無違法,普通法院刑事庭也不得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判決某甲無罪。且某甲於集會時並未以合法管道取得集會遊行之權利,因此適用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Anna
1. 解散命令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2. 行政處分之於刑事法院並無構成要件之效力 3. 刑事法院應受行政處分之拘束
詳解 提供者:趙宏益
1.當事人是未經許可逕行發起集會遊行,因此解散命令本身並無違法。 2.法院認定現場情況下,警方根本不應命令解散,該解散命令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3.某甲於集會時並未以合法管道取得集會遊行之權利,因此適用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Chi-
普通法院刑事庭得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判決某甲無罪。 如題述甲未經許可而發起之集會遊行在一切秩序和平有序之前提下, 未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規定妨害其他法益之情況, 警方所為之解散命令顯然不符合憲法第23條對於基本權利之限制(比例原則)。 而檢方起訴某甲之事由亦基於「某甲違反解散命令」,普通法院刑事庭得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 判決某甲無罪。
詳解 提供者:蕭嘉宏
雖然遊行本身秩序和平有序,但是其本身並未向主管機關報備也屬事實,因此警方之命令解散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但甲違背法律也屬事情,因此無法以該理由判決無罪。
詳解 提供者:cf0307


詳解 提供者:came9012
一、解散命令的定性
1. 根劇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做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如果行政處分不是針對個人,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特定人,則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該解散散命令由警察機關發出,屬於公權力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果。該命令剝奪了某甲等人依憲法享有的基本權,該解散命令應視為對某甲等人之對人一般處分。
二、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1. 法律依據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79號,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要求其他機關尊重該行政處分,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決定基礎。
2. 效力範圍
  行政處分生效後,對產生處分的機關具有拘束力,並應為其他機關或法院在作出處分或裁判時的基礎事實。即使該處分具備重大明顯瑕疵,若非屬行政法院之審查標的,仍應受先行機關之處分效力拘束。
三、普通法院刑事庭是否可以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拒絕受其拘束?
1. 受構成要件效力拘束
   -普通法院刑事庭應受解散命令之構成要件效力拘束。這意味著該解散命令在法律上具有效性,普通法院必須在審理中予以尊重。
2. 審查解散命令的合法性
    儘管普通法院應受解散命令之構成要件效力拘束,但如果該命令明顯違法(如違反比例原則和集會遊行法第26條),普通法院有權審查該命令的合法性。若普通法院認定該命令違法,則可判決某甲無罪。
 結論
普通法院刑事庭應受解散命令之構成要件效力拘束。但在審理過程中,普通法院有權審查該命令的合法性。若認定該命令違法,則可拒絕受其拘束,判決某甲無罪。
詳解 提供者:106 Police 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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