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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45011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甲所經營的煙火販賣場所,屬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業,其所儲存之爆竹量已 超出法令規定,該行為同時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4 條及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 ……」得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試問某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Koandy

2個方案擇一

若依社維法處拘留,依行政罰法第24條3項規定,不得再對甲處罰鍰

若對甲處罰鍰,則依行政罰法24條1項規定,裁罰額度為30萬至150萬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24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詳解 提供者:陳俊延
處3萬-150萬及拘役
詳解 提供者:davis3142003
處3日以下拘留,但不再受罰鍰處分
詳解 提供者:榮中
1.被拘役,不得再處罰鍰。但沒收、沒入可併為處罰。
2.只處罰鍰,因為有觸犯社維法和爆竹煙火條例,依據一行為不二罰,
只要有最重金額的法條,也就是30萬到150萬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