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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越南文)、僑務行政(選試印尼文)、僑務行政(選試緬甸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漁業行政:行政法#12147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 8 月 1 日向內 政部線上申請 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 過並於 111 年 9 月 1 日起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但 112 年 5 月 1 日 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 111 年 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 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in
內政部得採存續保護方式,暫緩追繳公法上不當得利
(一)內政部所核發之租金補貼為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
1.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行政處分內容係一次性或連續性金錢給付者,該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時,行政機關得命授益人返還因該處分所受有之利益。
2.內政部核發租金補貼係屬行政處分,合先敘明。隨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該計畫所定規定,故該處分屬於違法授予金錢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處分後,另以行政處分方式限期命之返還所受利益。
 
(二)內政部得另定行政處分失效期限,以存續保護方式保護甲之信賴利益
1.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規定之但書,當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時,或相對人無同法第119條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該授益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欲維護之公益時,不得撤銷行政處分。
2.再按行政程序法第118條撤銷行政處分之效力,原則上朔及既往失效,但行政機關為維護相對人之財產利益時,得另訂失效時間。
3.甲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此際,若因為行政機關之疏忽,未發現該房屋不具領取補貼資格而受於利益,隨後又撤銷該處分,無非傷害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公權力行使之信賴,而甲又未有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情事,該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處分所欲追討之每月領有 3600 元租金補貼,故內政部得依據第118條規定另訂行政處分失效期限,對該行政處分採存續保護。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撤銷授予利益處分要件

存續保護與保護之公益 
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不當得利

(一)
1系爭之補貼處分係為瑕疵處分,而原則上撤銷原則上按一般法律原則下應予以撤銷回復合法狀態,
但按行政程序法對於撤銷違法處分,第117條規定如處分非為因重大公益危害者而須撤銷之,且就處分人之授予利益信賴原則下,甲以1)因此補貼授益處分而有信賴之基礎,2)且亦有因此基礎而對外產生信賴表現行為,即繳交於房東房租,3)且甲之租屋不屬於此補貼計劃之規定資格(不具房屋租稅稅籍),非屬租客甲可獲知訊息,即難認乙係刻意隱瞞之,即甲之處分相對人『非』為第119法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2綜上所述,甲所獲之授予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時,即系爭之補貼處分屬於第117條之『不撤銷』之情形。

(二)
1對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規定,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係授予利益處分內容,有提供一次性或分次性金錢或可分物,因處分撤銷,廢止等而有溯及既往而失其效力時,受益處分人應返還其受領之給付。
2而按上開(一)所述,此系爭補貼處分,雖係瑕疵違法,但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存續保護之情形,
即內政部『未有理由撤銷』之,即處分之補貼金錢即『未』隨其失效之。
3此計劃之所要達成行政目的,係為對房租補貼的申請人(房客),但其實真正受益者係為房東,而內政部如要避免此爭議,應明文規定如係因房東之房屋稅等不符合資格而導致租客補貼爭議時,機關得撤銷房東之出租資格,以利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