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授予利益處分要件
存續保護與保護之公益
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不當得利
(一)
1系爭之補貼處分係為瑕疵處分,而原則上撤銷原則上按一般法律原則下應予以撤銷回復合法狀態,
但按行政程序法對於撤銷違法處分,第117條規定如處分非為因重大公益危害者而須撤銷之,且就處分人之授予利益信賴原則下,甲以1)因此補貼授益處分而有信賴之基礎,2)且亦有因此基礎而對外產生信賴表現行為,即繳交於房東房租,3)且甲之租屋不屬於此補貼計劃之規定資格(不具房屋租稅稅籍),非屬租客甲可獲知訊息,即難認乙係刻意隱瞞之,即甲之處分相對人『非』為第119法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2綜上所述,甲所獲之授予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時,即系爭之補貼處分屬於第117條之『不撤銷』之情形。
(二)
1對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規定,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係授予利益處分內容,有提供一次性或分次性金錢或可分物,因處分撤銷,廢止等而有溯及既往而失其效力時,受益處分人應返還其受領之給付。
2而按上開(一)所述,此系爭補貼處分,雖係瑕疵違法,但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存續保護之情形,
即內政部『未有理由撤銷』之,即處分之補貼金錢即『未』隨其失效之。
3此計劃之所要達成行政目的,係為對房租補貼的申請人(房客),但其實真正受益者係為房東,而內政部如要避免此爭議,應明文規定如係因房東之房屋稅等不符合資格而導致租客補貼爭議時,機關得撤銷房東之出租資格,以利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