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函性質為機關間意見交換之文書(內部指令),非行政處分:
1. 內部指令 :在公行政內部行為中,單純的對個別事項加以處理之規定,例如:公布法令、任免官吏、機關內部各
單位間之會簽意見或機關間交換意見之行文等,均屬之。
2.本案高檢署收到臺北地檢署派免建議函A,以B函作出「緩議」的決定,此為高檢署對於A函所回應的意見,此「緩
議」並非直接對外產生影響,甲的權利義務亦不應B函而隨即改變。即B函性質與「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的行
政處分不同,故B函非行政處分,甲以B函為主體提出複審為無理由。
(二)C函為為上級機關對其所屬公務人員請求陞遷之否准,實屬行政處分。
1.本案高檢署以C函否准甲委任升薦任的申請,實際以對甲職等(留任委任或升至薦任)、薪俸、加班費……等均有實
質的影響,故為行政處分。
2.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針對此等影響公務員身分、薪俸等處分,可依法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復審,對復審結
果不服可再依法提起相關行政爭訟,以保障自我權利。
故本題中B函為內部指令,C函為行政處分,甲對B函之主張無理由,對C函之主張有理由。